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质量监督局、银监局和证监局6部门近日联合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凡2018年5月——2020年间被命名的绿色矿山企业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可享受矿业权、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在矿业权方面,绿色矿山企业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可优先受让国家、自治区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和矿业权,享受在矿产资源整合区域作为整合主体的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对已灭失的探矿权、采矿权享有优先受让权等。
在建设用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方面,绿色矿山企业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新建、改扩建所需项目用地将得到优先保障;优先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依法核减企业所得税;绿色矿山信息将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还将获得支持,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等。
截至目前,新疆已建成26个国家级、6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涉及铁、铜镍、金、稀有金属、锌、铀、石油、煤炭和钾盐等矿种。新疆还将制定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铁铜、黄金、石灰岩、砂石等10个自治区主要大宗矿种行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400个以上绿色矿山、6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