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近年来,我区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以建设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为目标,全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和发展,并取得初步成效。
唐卡、藏戏、藏香、藏药、格萨尔说唱……这些丰富多样、具有浓郁高原色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越来越被人熟知;这些历史的沉淀、传统文化的基因,也让大众近距离感受到了西藏优秀传统文化的迷人魅力。
健全名录体系 奠定保护基础
自治区文化厅非遗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促使更多项目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全区各级文化部门积极遴选出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亟须保护的项目进行申报,建立健全了四级名录体系。
目前,我区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项(藏戏、格萨尔);国家级代表性项目89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8名;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323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350名;市地级代表性项目487项,市地级代表性传承人254名;县级代表性项目1364项,县级代表性传承人425名。其中,藏戏国家级代表性项目8项、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12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2名、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11名。全区已普查建档的格萨尔说唱艺人共94人,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名,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7名。
坚持因类制宜 开展抢救性工作
近年来,我区结合非遗资源分布和保护现状,坚持因地制宜、因类制宜,分类统筹保护,申报命名了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自治区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扶持开展各类传承活动。藏药、唐卡、藏香等国家级项目顺应市场需求,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不断提升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不仅如此,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仅对藏戏和格萨尔两项联合国项目的投入超过1500万元,重点开展了对民间藏戏队和格萨尔说唱艺人的保护和扶持工作,有效调动了全区藏戏艺人和格萨尔说唱艺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013年起,我们结合项目濒危程度,积极开展高龄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支持那曲地区群艺馆录制时长27小时的《高龄格萨尔艺人独家说唱》及70小时的《藏北格萨尔艺人独家说唱》,完成对全区范围内格萨尔说唱艺人的普查建档工作,形成了《藏北格萨尔艺人档案图录》,支持出版《格萨尔传——霍日山羊宗》《格萨尔传——琼岭赛马》成果书籍……这些将对后人整理、研究、传播等各项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区文化厅非遗处处长吉吉说:“与此同时,藏戏作为深受基层群众喜爱并乐于参与的百姓身边艺术,我区将发展壮大基层民间藏戏队伍作为藏戏繁荣的根基,通过采取全面普查、加大投入、强化培训、搭建平台、创新发展、抢救保护等措施做好藏戏保护工作。目前,民间藏戏队由2009年的不足50支发展到143支。”
推进立法 确保保护有法可依
立法保护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和基础,也是保护工作的根本保证。这些年来,我区在用规章制度和法规为非遗事业保驾护航的路上从未停歇:
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6年,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年,印发《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的意见》;
2016年,印发《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
为了使非遗保护具有法律效应,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我区启动了立法前期的相关工作。为加快推进立法进程,自治区文化厅严格按照前期调研、初稿起草、修改完善、调整补充四个阶段稳步推进,先后对5个市地30多个县及区外5个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基层文化工作者征求意见建议6次,梳理吸纳、修改完善法规条款近30条,并于2013年4月8日形成《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送审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日,对于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传承人来说,绝对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
这一天,我区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正式颁布施行。至此,西藏成为我国第14个出台非遗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区)。
吉吉告诉记者:“《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也只有在法治条件下,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工作才能健康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