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叶子)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细则修订完毕并正式对外发布,《意见》实施细则包括了“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优化产业布局”、“土地及矿业权支持政策”、“工商、财政支持政策”、“鼓励配套产业和中介服务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政策”、“加强协调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内容,《意见》实施细则中提到,天然饮用水企业全面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各类优惠财税政策,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西藏天然饮用水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保护 水资源开发量不得与红线相抵触
记者从此次正式对外发布的《意见》实施细则中看到,为切实将西藏自治区的天然饮用水产业做大做强,其中出台了诸多优惠性政策,开发发展的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依然划定了红线,使发展与保护并重。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中提到,制定水源地保护办法,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的产业限制要求进行天然饮用水资源开发,水资源开发量不得与水资源红线相抵触。加大水资源保护区周边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与天然饮用水产业无关的项目,严格规范开采程序,加强对企业生产建设过程的监管,切实保护优质水源。
在使用国有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或引进天然饮用水产业项目的,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产业,可以按划拨用地方式供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天然饮用水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后的土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50年不变。
支持 纳税、贷款给予优惠
《意见》实施细则中提到,在西藏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产业起步阶段(2015-2020年),对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和销售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天然饮用水企业,通过贷款贴息、激励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铁路运输部门需充分发挥青藏铁路对西藏特色优势产业的辐射带动和支撑作用,结合目前青藏铁路出藏运力大量闲置的实际,采取“以量换价”等方式,研究制定天然饮用水运输出藏的具体政策措施,降低运费及装卸价格,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充分发挥闲置运能应有效益。
企业纳税方面,西藏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企业全面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各类优惠财税政策,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西藏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天然饮用水企业进口生产设备、进口关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除了在纳税方面支持外,金融方面也有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藏天然饮用水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比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支持自有资本20%以上的天然饮用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支持天然饮用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允许企业以固定资产、贷款、不动产等评估作价抵押贷款和以销售订单、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
奖励 招收西藏生源地毕业生可受奖励
投资者享受西藏户籍人员待遇,可参加西藏户籍人员意外险等政策性商业保险,购买商业险时可享受自治区低费率的优惠政策。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天然饮用水企业每招用1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与毕业生签订2年合同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3年合同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签订2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30%社会保险补贴;签订3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40%社会保险补贴;签订5年以上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同时,对投资者及企业职工子女落实“划片招生、就近就地入学”政策,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西藏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