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6日,王某驾驶拖拉机在象山丹城一交叉路口与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象山法院于2006年8月作出判决,王某需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然而,王某在支付了6.45万元之后,就不再支付余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只拿到保险公司应承担的6.85万元赔偿款,而王某一直外出避债,下落不明。同年12月底,李某死亡,该案陷入僵局。
今年上半年,李某的家属找到法院,提供了一个线索:王某的家属愿意协商并承担一部分费用。于是,承办法官立即赶赴被执行人王某的村落找到了其家人,得知王某这几年在外东躲西藏,过得很辛苦,再逃避下去也不是回事,家人愿意凑部分钱替其还债。
承办法官几经联系,于上月底召集双方进行协商。最终,李某家属作出巨大让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到年底前再支付执行款14万元,其中的5万元于12月5日前支付,李某的家属放弃剩余款及所有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12月5日,王某的哥哥按协议履行了第一笔执行款5万元。这桩执行了近8年的案子,终于有了一个迟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