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 沈莹)记者从云南省就业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比去年上调15%。提高后失业保险金仍然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后核定。一类区(除东川区在外的昆明市所辖各区和安宁市)分别为每月953元、1046元、1138元;二类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它设市城市)分别为每月820元、926元、1019元;三类区(其它各县)分别为每月709元、801元、894元。
具备三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悉,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该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证,并有求职要求。
除此之外,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或开除;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被迫辞职;开办个体工商户失败;灵活就业后无力维系并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失业超过30天。符合以上条件的都可领取保险金和相关优惠。
还可享基本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
此外,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