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曾任云南省富宁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的王绍光,因涉嫌受贿、私藏弹药罪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富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富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6月期间,王绍光利用职务之便,为晁某等10余人在卫生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医疗器械采购、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招投标、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等过程中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共人民币152万余元、美元1000元。此外,办案人员还从王绍光的住所搜查出军用子弹163发。2011年1月23日,富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绍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一审判决后,细心的检察官查阅卷宗,又发现王绍光的合法收入与实有资产明显不相符合的线索。据此,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反贪局对该案继续侦查。
经查,2005年1月至2010年9月,王绍光在任富宁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合法收入与实有资产不相符:总资产及各项支出共计人民币560余万元、美元1000元,而合法收入包括工资、银行贷款、房租收入、投资收入及任职前资产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加上受贿所得人民币152万余元、美元1000元,另有几百万元无法说明来源。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指定管辖原则,移送文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文山市检察院起诉后,文山市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绍光有期徒刑二年,227万余元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至此,王绍光因犯受贿、私藏弹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责任编辑:何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