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外侄维权讨回27万
2007年11月11日,只有5岁的涛涛(化名)在彝良县荞山乡被变压器高压电触伤,经法医鉴定,涛涛达5级伤残。涛涛的父母多次向变压器的管理者讨说法,一直没有结果。
涛涛的母亲把儿子被电击伤的情况告诉了自己的弟弟刘少斌,想通过法律手段讨说法。出事的变压器是咪咡村田坝组一个面粉加工厂安装的,变压器的共有人吴朝斌等14人,这台电压器属于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咪咡河发电公司)管理。于是,涛涛将变压器的共有人吴朝斌等14人及咪咡河发电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11月3日,彝良县法院审理查明,田坝组面粉加工厂变压器系吴朝斌、吴朝德等14人共有,涛涛到外祖父家玩耍时,被外祖父带到面粉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触伤。变压器周围未设置安全围栏,也未悬挂警告牌,咪咡河发电公司安装这台变压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查。
彝良县法院判决吴朝斌等被告共计赔偿涛涛经济损失近14万元,咪咡河发电公司赔偿涛涛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吴朝斌等人以及咪咡河发电公司不服,向昭通中院提起上诉。昭通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指使证人作伪证
原本该案就此了结,去年9月16日却出现了转折——刘少斌涉嫌作伪证被执行逮捕。
彝良县检察院指控,刘少斌授意赵维国、方仕兵(二人另处)在民案审理中作假证证实见到涛涛被加工厂电致伤。刘少斌还授意杨必高、刘云忠(二人另处),以及刘少国3人做虚假证实等。因为虚假证言被法院采信,导致彝良县法院和昭通市中院判决咪咡河发电公司和吴朝斌等被告共同赔偿涛涛经济损失27万余元的后果。
彝良县法院审理认为,刘少斌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涛涛案现已被省高院裁定指令昭通中院再审,并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并未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可酌情对被告人刘少斌从轻处罚。
于是,彝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六个月。(责任编辑: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