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自治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从今年9月起正式开始。凡是新疆籍考入自治区所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高职)、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院)都可享受该贷款,贷款在考生户口所在地发放,在校期间由财政给予贴息和风险补偿。
贷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可提前准备材料,在入学前即可申请贷款。
考生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读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开户行和账户;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由借款人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如果中途需要停止贷款,要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考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贷,最长借款期限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6年。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自行承担。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如果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转学、退学、被开除或死亡、失踪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劳动能力,经办银行将停止发放贷款。
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增这项贷款的目的,就是要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解决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保证他们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据了解,目前,新疆高校所实行的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金额从每年1000元至每年8000元不等。享受奖学金除了要求家庭贫困外,学习成绩也有相关要求。
除此之外,高校学生还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该贷款需考生进校后才能申请,不受学习成绩是否优异的限制。
此次出台的自治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两类助学贷款不可同时享受。(责任编辑: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