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近日,记者接到商洛市柞水县罗庄村部分居民反映称,3月18日该县大西沟采矿区发生了一起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记者赶赴当地,进行了实地采访,了解到了这次事故的一些基本情况。
多方商议“79万”仓促了命,放假一周开始正常运营
2012年3月18日11时许,商洛市柞水县金鑫公司的矿工王某,因头部被矿洞内落石砸中,当场身亡。
据当地的村民介绍,死者名叫王义学,今年40多岁,系柞水县小岭镇罗庄村四组的一名村民。家里还有两位老人和两个孩子,现由妻子燕子(小名)一人照顾。
死者王义学系金鑫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事发当天,王义学正值中班,矿车出来的时候没赶上,被洞内落下的石块砸中了头部,当场死亡,记者在事发矿区了解到。当被问及事故的处理情况时,金鑫公司730采区安委会的张副主任介绍说:“事情发生在3月18号,21号就处理完了。公司矿务办公室及镇矿管局及市安检局都参与了处理,同死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死者家属79万元”。
“出事以后我们放了一个星期的假,然后就开始正常上班了”,在事发采区负责计数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到。记者在事发矿区的工作记录上看到了一段这样的文字,“2012.3.18.安全大检查中发现670余斗井中投的顶板断层需支护……”我们的记者尝试联系了金鑫公司办公室的主任余某,电话里余某答应接受我们的采访,但当我们的记者赶到金鑫公司的办公室时,一名值班人员却解释说余某出差了。记者致电柞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上报情况进行查询时,该局工作人员却声称所有领导都不在,没办法查询!随后记者从省市县各级安监部门官方网站也未能发现有关该起事故的通报情况。
据我国《矿场资源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而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也是作出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记者随后赶到了小岭镇政府,镇政府的办公室里除了两个玩电脑的小孩之外,空无一人。后经记者与小孩协商,小孩才叫来了一名因家远而不能回家的政府工作人员。当问及这件事故的时候,这位工作人员这样说道:“我怎么不知道这件事,是今年发生的吗?是不是去年的?我不清楚。”后经协商之后,这位工作人员帮我们联系了当日值班的领导小玲镇政府武装部部长方某。方某在电话里称,他正在镇里的街道上。而记者等了两个多小时以后,也是未见方某露面。而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事发企业还是辖区政府相关部门,都未能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一个解释。
矿区植被大面积遭破坏,污染严重
而我们的记者也在现场看到,事发矿区对面的山上,一半以上的绿色植被已经被破坏掉了,裸漏出了厚厚的黄土层。矿区周围的的房屋上覆盖着大面积的灰土,很多出行的居民都选择戴上口罩。矿区的路面也是受到了大面积的损毁,出现了很多的水坑。据小岭镇政府办公室主任介绍,事发矿区所在的大西沟村至少有三四家采矿的公司。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而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管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有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和义务。
同样也是在去年的3月18日,柞水县大西沟铁矿的区附近发生滑塌,工棚被埋,4人遇难。在一个名为“爱柞水”的网站上,记者看到,关于这次“柞水大西沟矿难”的新闻以其“矿难,人民关天;矿难死亡人数官方公布数据和民间数据不符,存疑”成为上榜理由,排到了本网站“柞水2011年度十大新闻”评选的第三位。在事发矿区的现场,我们的记者看到,几名工人正在把写有“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保障一生”字样的宣传牌悬挂到厂区的门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