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革,陕西省绥德县中角镇刘家沟村一个普通村民,1998年9月涉嫌故意伤害案锒铛入狱,直至2012年8月2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其无罪,13年的“杀人犯”罪名得以昭雪,刘文革精神、肉体亦褪了层皮。
4月25日,记者在绥德县见到刘文革,此时他正为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苦恼不堪。他说,就在他1998年9月被县公安局刑拘期间,其父刘正远因病去世,没能送父亲最后一程,可谓一生遗憾,愧疚。且在此案未移送法院审判之前,县公安局就抄了他的家,把九十年代仅有的三大件:电视机、缝纫机、录音机搬走并变卖,直接造成刘妻及孩子居无定所,经济财产损失15000多元。从此,刘文革背着“杀人犯”的罪名过了13年,精神已近崩溃!
今年48岁的刘文革,说起往事很激动也很伤感。他说,自己原本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靠辛苦劳动养家度日,从没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岂料,因为一桩邻里纠纷,飞来横祸,让他背了13年的“杀人犯”罪名。妻儿老小因为家里出了个杀人犯,没脸在村里抬头做人,孩子怕同学嘲笑,因此拒绝上学,之后妻儿老少搬到县城周边租房住下,靠打零工度日。
1998年8月6日,刘家沟村刘正远(刘文革之父)和刘正兴两家为宅基地水路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斗,致使双方互有受伤。刘正兴于1999年3月9日因外伤性脊髓变性坏死,致下肢截瘫、骶尾部、臀部褥疮形成并感染致败血症死亡。刘正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8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捕,21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当日因病取保候审。斗殴后,刘正远头部有两处创口,左前臂伸侧腕处有4cm长的斜形创口,并于1998年12月24日因患有慢性消耗性疾病死亡。
1998年9月23日,刘文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00年7月20日,绥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文革无罪被取保候审;2001年8月9日,绥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刘文革,同年9月21日,刘文革被绥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罪再次被取保候审,之后其外出。2011年8月22日,刘文革又被抓获归案,直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之前,他一直羁押在绥德县看守所。
案发前:老家幸福丰裕
从绥德县城到刘文革的老家刘家沟村,有40多公里的山路。
刘文革的老家在刘家沟村后边的山上,是一排6口的窑洞。虽说时间已经过去近20年,但从外观看刘文革家窑洞石头砌墙,并无破败之象,足以看出刘文革原来家庭情况还是很殷实的。
“当时,我们家在村里光景是数一数二的,这6口窑花了3个冬天才建好。当时村里没有大路,建窑洞用的石头都是从前边山上人工背过来,准备了好几年。”说起当时建窑洞的情形,刘文革眼里闪过一抹亮光。
刘文革推开其中一间窑洞的木门,前厅放着老式的几个大柜子,后边则并排放了5个储粮的大缸,他说这是家里的储物间;旁边一间窑洞就是主卧,有火炕,有新式大立柜,还有桌凳等。刘文革说当时公安局抄家就是从这间房子搬走的电视、缝纫机、录音机!
案情柳暗花明
2012年8月1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刘文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认为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文革犯故意伤害罪,所提供被害人刘正兴生前供述及其家属等人证人证词,与刘文革之父刘正远生前证言及证人证词证明刘文革不再现场的证据相互矛盾,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不能排除现有证据之间的矛盾,以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文革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事实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刘文革无罪,此为终审裁定。至此刘文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告一段落。
国家赔偿遭遇尴尬
“从1998年12月8日至2012年8月15日,整整13年,我背着一个杀人犯的罪名活着。第二次宣告我无罪释放后,我实在受不了检察机关再行抗诉遭受的冤狱之苦,迫于生计外出打工。后检察机关抗诉了,我被网上通缉,绥德县公安局2011年8月把我抓获后,给我胸前挂了13年故意杀人犯的牌子游街示众,还在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媒体大肆播放宣传,整整一周时间。而当时参与办理此案的民警则披红戴花,庆功表彰。”刘文革说,直到2012年9月,他无罪释放后,绥德县中角镇派出所仍在宣传栏挂着他戴镣铐、挂牌子游街的照片,如此种种,刘文革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其家人生活、身心也都受着不同程度的煎熬。
为此,刘文革认为绥德县公安局违法剥夺了他人身自由、公安干警违法变卖他的家产, 挂牌游街示众给自己及家人身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特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要求绥德县公安局依法给予人身、财产、精神、名誉损害赔偿共计80多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月中旬,绥德县公安局法制科杨卫国告诉记者,刘文革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他还没见到,如果有一丁点线索,证明是他们办案民警拿走刘文革的电视、缝纫机、录音机变卖,不但要追查,赔偿刘文革的经济损失,还将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之后,刘文革再次给公安局法制科杨科长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随时递交的还有刘家沟村老书记、盖有刘家沟村委会公章的村委证明等十多份证人证言材料,每份证明材料都证明是当时办案民警拿走刘家的东西!
刘文革告诉记者,绥德县检察院、法院分别在2014年4月、2015年11月就国家赔偿部分给予他赔付,县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年前就递交过一份,只是迟迟没有答复。
4月初,刘文革再次询问绥德县公安局杨科长,得到答复是三件东西共赔偿1300元,其它申请事项他们不支持!刘文革很怄火,18年前自己买电视、缝纫机、录音机时,就花了2000多元,18年后的今天,物价翻了多少倍?刘文革对这样的赔偿不能接受!
刘文革应获赔精神抚慰金
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张玲侠律师认为,刘文革故意伤害案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均存在违法之处,严重侵犯了刘文革的人身自由。
张玲侠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上述三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向刘文革承担赔偿责任,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绥德县公安局对刘文革胸前挂故意杀人犯的牌子游街示众,在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媒体大肆播放宣传,其侵权行为一直延续至2012年9月份之后,故绥德县公安局还应赔偿刘文革因侵犯其名誉权给刘文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会会长、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齐章安教授。就此案给出以下结论:
- 一、目前绥德县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已经进行了赔偿,分别就其侵犯刘文革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均未支持刘文革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二、刘文革向绥德县公安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至今未得到明确回复。《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绥德县公安局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 三、绥德县公安机关在当年拘留刘文革时,扣押了刘文革的相应财产,并进行了变卖,直接造成刘妻及孩子居无定所,经济财产损失15000多元。绥德县公安局相应人员表明只按照物价来进行赔偿,大概1300元。《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 四、2011年8月刘文革被抓获后,绥德县公安局将其挂牌游街示众,还在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媒体大肆播放宣传,整整一周时间。直到2012年9月,其被无罪释放后,绥德县中角镇派出所仍在宣传栏挂着他戴镣铐、挂牌子游街的照片。绥德县公安局的上述行为,使刘文革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其家人生活、身心也都受着不同程度的煎熬,明显侵犯了刘文革的人格权,应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赔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