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李臻 海浪) 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上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西安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680-1800元提高至1920-2040元。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保障金的发放和落实,确保每一位困难群众享受到政策的普惠。
城市低保
十个区每人每月提高至410元
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即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十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10元;将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四个县)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80元。
农村低保
每人每年提高至1920-2040元
从2011年10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80-1800元调整为1920-2040元。其中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为每人每年2040元(170元每人每月),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为每人每年1920元(160元每人每月)。
农村五保供养
每人每年提高至4040-4520元
从2011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260-3800元调整为4040-4520(含200元实物供养)。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04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520元。 这次调整的新标准,均以2011年10月1日在册保障人数补发,现已经退出的不再补发,新进入的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