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赋屏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赋屏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追缴被告人李赋屏的违法所得30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赋屏利用其担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兼任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钟景裕、吴六灵、周丹钰、周群芳、毛斌送其的钱款共计302万元。2008年至2009年,为了感谢时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阳通(已另案处理)对其职务上的调整、提拔给予的支持和帮助,以及继续得到李阳通的关照,李赋屏分2次送给李阳通现金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赋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赋屏为了获取职务上的调整和提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赋屏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李赋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