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彩兰(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1996年4月生,未婚无业)用手机上网得知“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通过该手机登录其新浪微博账号“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连发数条含有虚假内容的微博,谎称其父亲在天津爆炸事故中遇难,母亲已于一年前去世,微博发布后不久就获得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同情,并得到了3739名新浪微博网友共计3856笔“打赏”,金额共计96576.44元。之后,杨彩兰通过手机百度搜索“新浪微博打赏怎么提现”,了解到“打赏”提现需要通过电脑操作,其打算第二天到网吧用电脑提现,后由于网友投诉该微博账号发布的是虚假信息,杨彩兰的新浪微博帐号于2015年8月14日被微博管理员关闭,并冻结该帐号收取的款项。
2015年8月14日中午,杨彩兰与其同学一起到防城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案,其谎称新浪微博帐号被他人盗用并发布虚假信息,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在民警的调查下,杨彩兰一直坚称微博内容非其本人所发,向民警提供错误密码致使账号无法登陆,并称其自2012年底便不再使用该新浪微博账号。后民警从杨彩兰处扣押涉案手机后,经技术侦查,确认杨彩兰就是“我的心永远属于拜仁慕尼黑always”帐号使用者并将其控制。后经审讯,杨彩兰对其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2015年8月18日,该3856笔打赏款已全部退还各网友,被告人杨彩兰使用的银行卡无提现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彩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微博内容的方式骗取网友打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彩兰到公安机关并非主动投案,而是为逃避责任报假案,谎称其微博账号被他人盗用并发布虚假微博,其意图是为转移侦查视线,而不是主动接受审查和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罪行,出示相关证据和教育下,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杨彩兰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杨彩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彩兰利用社会广泛关注的“8·12”天津爆炸事件进行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其最初发布虚假微博信息仅是为博取网友关注,在通过手机百度搜索发现发布长微博可得到网友打赏后,因一时贪念,继续发布诈取钱财的虚假微博,以至案发,案发后其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彩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作案工具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宣判结束后,杨彩兰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