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4月11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对广西柳钢集团原董事长梁景理等人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景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人民币。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梁景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景理伙同被告人朱传宾、林春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增资金等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梁景理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梁景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近亲属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梁景理伙同朱传宾、林春英、胡兵、李广、段磊等被告人为逃避审计调查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鉴于梁景理有自首、坦白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梁景理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对梁景理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从轻处罚。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景理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