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故意伤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女导医林某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左富春、游万谦、潘庆金、陆喜激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起,南宁玛莉亚门诊部股东左富春与时任朋宇组物业公司医科大一附院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游万谦合谋,由左富春每月给予游万谦3000元,游万谦则利用其负责医科大一附院安保工作的便利,纵容与左富春合作的医托人员进入医科大一附院门诊楼内游说、强拉病人到玛莉亚门诊部就诊。医托在门诊拉拢患者或家属时,医科大一附院女导医林某多次制止,引起了左富春、游万谦的不满。
2016年6月,左富春、游万谦开始谋划报复林某。游万谦找到潘庆金,再由潘庆金找到陆喜激,三人商定以5000元的价格由潘庆金、陆喜激负责实施伤害行为。2016年8月4日,左富春汇款1万元给游万谦作为让其请人报复伤害林某的费用,游万谦先向潘庆金支付了3000元。在游万谦的指引下,潘庆金、陆喜激在医科大一附院门诊楼内对林某进行了辨认,并于2016年8月5日下午驾驶电动车从医科大一附院跟踪下班的林某至其住处。
2016年8月6日6时许,潘庆金、陆喜激来到林某位于南宁市望州路的住处附近守候,随后尾随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前往医科大一附院上班的林某。6时50分许,三人行至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文物苑附近时,潘庆金驾驶电动车追上林某并与其靠近并行,坐在电动车后座的陆喜激则使用一把铁质刀具对林某的左脸部进行伤害后逃跑。当日下午,游万谦支付了潘庆金剩下的2000元,潘庆金、陆喜激将5000元予以平分。
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面部瘢痕长度为7.1厘米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腮腺上叶断裂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侧耳垂断裂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林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富春、游万谦、潘庆金、陆喜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虽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等情节,但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量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