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西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始建于一九七五年,大化水电站在建设、施工中的建设用地采取边建设边征地,在大会战中临时占用当地农民集体土地建设临时房、搭建临时工棚、市场、道路、球场、物资推放场等一些公共场所,尚有学校、幼儿园、影剧院等临时基础设施。
一九七五年,广西省大化水电站在那些屯建设,当地全体百姓情绪非常高涨,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主动把自己的家园和土地捐献给国家建设水电站。
待水电站建成后,因水位上升的原因,淹没了不少当地库区百姓的家和大量可耕种的土地。由于当地百姓失去赖以生存的家园和土地,日后的生活过的异常困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九九六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那些屯库区百姓为了生计和创业,陆续向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上亿元购买几十条船只,各自进行采砂维持生计,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几年时间了。虽然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更换了多届领导人,库区百姓的生活也过得很安宁祥和。
可是到了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库区百姓的正常生活被打乱了。大化县水利局指派工作人员到库区百姓往日的作业区不断地阻止采砂,说老百姓非法聚集采砂,大化县委、县政府相应出台了《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水河大化水电站库区河道综合整治方案》, 库区百姓也表示认可。但是,该方案对如何妥善安排库区移民的往后的生活出路和所有采砂船只工具的合理安排只字未提,这让库区百姓难以接受。
大化县政府对库区移民自行投资,采砂维持生计的民生大事置之不理,库区百姓采砂船被迫停业后,生活没有着落,每天都背负着巨大的债务和银行利息,着实伤不起。
现在大化县政府打着整治河道的幌子,不顾库区移民的死活和权益,忘记了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要求,这种罔顾库区移民的做法与我国领导人当下大力倡导的“中国梦”背道而驰。
据了解,直到电站发电投产后(大化电站工程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的施工队伍随之转移他处,广西水电工程局大化分局留在大化基地即把当时建设、施工中征用或临时占用当地农民集体土地的现状绘制地图、现场埋设界桩,以作为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大化水电站建设掉地国务院审批之用与国土批[1996]13号、桂国土征 [1996]32号批准大化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多出约9000亩。广西水电工程局在工地转移相关文件中己把临时占用当地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临时房、仓库及临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当地“古感镇”人民政府代管,优先用于队办企业之用,一些被临时占用的当地农民集体土地自然归还原生产队使用。一些临时房用于养殖之用,各生产队按原始各自耕作区域耕作,互不侵犯,基本上平稳恢复耕种。但大化县国土资源局、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未按国土批[1996]13号、桂土征[1996]32号文的规定:现场核实、埋设界桩,反以上报批准前的广西水电工程局使用当地农民集体土地的“红线图”,均以国有土地“之称,进行回收、拍卖、划拨。造成大化县城地区土地市场处于一片混乱之中。
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的生产、生活区均在原那些生产队的耕作区域内,那些屯被征用的土地约216亩,而广西水电工程局在建大化水电站时曾征用或临时占用那些屯土地范围约4000多亩,而大化县人民政府给大化水力发电总厂颁发 2839.89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那些屯3000多亩土地被强行占有,由于只征 216 亩的那些屯土地,在 4000 多亩土地范围内无法落实 2839.89 亩的“国有土地”,这样一来,大化水力发电总厂每年向大化县人民政府缴纳 300 多万元的土地使用费,一直存放在大化县财政局里。
当地农民表示不服:1、转非人员没有安置工作;2、农民集体土地被“国有”土地代之用于拍卖、收回、划拨;3、广西水电工程局大化分局在未按国土批[1996]13号文之规定补办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大化县即按13号文的批准用地单位划拨土地予相关单位;4、大化县国土局把广西水电工程局在建大化水电站大会战中临时占用当地农民集体土地当成“国有”土地收回、拍卖予房地产开发商,侵犯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那些屯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地农民走上了维权的道路,而这段心酸而又无奈的“旅程”一走就是近三十年的光景。
让库区移民始料未及的是,上访之后又再次付出不可用数据表示的二次代价。( 1 ) 昔日安置的统销粮被取消;(2) 库区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未按政策规定安置;(3)征少多占当地农民集体土地未按规定征收、补偿、安置。
这些年来在库区百姓为付出艰辛代价俨然成为一部血泪史。因维权在电厂一强制执行现场一老妇眼看自己耕种的禾苗被强铲,上前劝说却被警察打伤送医院救治,虽然不用付医药费,但心里创伤难以治愈,类似案件不知多少次,特别是船闸施工一案,施工方把船闸工程的土、石方堆填到六肖地段,损毁的林木棵树、鱼塘等群众财产,群众自发到现场评理,被警察处置,由于多次上访未果,群众自发到自治区信访同反映情况,又被警察强拉上车执行软禁,还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拘留、逮捕、判刑,在那些屯掀起震动,群众有理无处申,这些年来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以圈占方式各个击破,现在还在继续侵占那些屯的土地。圈占围墙内也有那些屯群众的林木、棵树、房屋。
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现在圈占投诉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如按大国用 (1998)字第 01110598 号落实开埋设界桩的话,尚需征收那些屯农民集体土地 2623.89 亩,如按原广西水电工程局己征用和临时占用那些屯农民集体土地范围的“红线图”而继续采用圈占方式进行或落实的话,尚需征收那些屯农民集体土地约 3784 亩,若未征用的土地 3784 亩不予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如数归还,那些屯群众也可依 3784 亩土地发展农业生产,生活一定比现状更好。
根据上述情况,投诉人提出下列请求:
一、用地单位应按国土批 (1996)13号文的规定补办征用手续。
二、广西水电工程局在建设大化水电站时在少多占当地农民集体的土地如数返还。
三、补办征用手续,征收的土地补偿应按大化县城地区市场价进行评估。
四、解除那些屯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相关人员,依法纠正被判刑同志冤案。
五、按大型水利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安置那些屯人民。
六、由国土部门现场核定用地单位的用地范围,并埋设界桩,责令停止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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