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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子遭遇政策尴尬:初婚即不被允许生育

www.xibuxinwen.com(2015-05-19)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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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讯(记者杨斌) 根据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下称“计生条例”),身为家里独生女儿的广西百色田林县人田京(化名)初婚就不被允许生育。

  田京与已合法育有二孩的丧偶男子结婚,依据广西计生政策,作为“一对夫妻”的田京和丈夫已拥有两个孩子,不再有生育孩子的政策许可。

  然而,“单独二孩”实施后,按照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文件,田京的婚姻状况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广西的修改条例依然未将田京的情况纳入可申请再生范围。

  长期关注计划生育问题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早报记者,广西等地计生条例与国家上位法存在冲突,涉嫌违法,他呼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源波在提交的建议中也指出,各地计生条例存在一些违反法律原则的内容,建议启动审查并予以废除。

  结婚5年仍无法生育

  “只因为我选择了一个不幸经历丧偶之痛且再婚前曾经合法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伴侣,我就要丧失基本的生育权利,也要丧失独生子女应该享有的‘单独二孩’政策的权利。”结婚5年仍无法生育的田京至今愤愤不平。

  现年34岁的田京为田林县一名公职人员。田京告诉早报记者,父亲是一位中学教师,母亲无业,本可依法生育二胎,但父母为响应国家计生政策,只生育了她一个女孩。如今,这个唯一的女儿却不被政策允许生育。

  2010年,田京与现在的丈夫结婚。丈夫丧偶再婚前曾于1988年、1993年与原配偶(农业户口)合法生育一女一男。依据修改前的广西计生条例对再婚夫妇生育情况的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这意味着,田京夫妇已不被允许再生子女。

  2014年3月1日针对“单独二孩”修改并实施的广西计生条例,并未将田京的情况纳入可以再生的范围。

  公开信息显示,类似田京的情况,在“单独二孩”实施前,一些省份早有规定可以再生。《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广东、江苏等地亦有相关可以再生的规定。

  “我还能等多少个5年”

  田京的遭遇并非个案。早报记者了解到,“单独二孩”实施以来,由于各地的实施细则对419文件的执行不同,许多初婚独生子女与已育有子女的男子结婚后,不被允许生育。

  田京即将进入医学上的生育高龄(35岁以上)。“5年时间过去了,我还能等多少个5年?”她认为广西的“单独二孩”政策对她不公,“初婚单独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而像我们这类特殊的单独丧偶再婚家庭,作为初婚的我连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编辑:新闻网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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