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随着修订后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在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脱贫攻坚推进大会上下发全区,广西成为了全国首个按照中央最新文件要求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省份,新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各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预算的增量要求。
广西提出,自治区本级、百色市、河池市和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办法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并做到“三个突出”,即:客观因素要突出减贫任务,主要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村个数、贫困程度等指标,体现精确扶贫、精确脱贫的要求;政策因素要突出扶贫重点,及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调整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绩效因素要突出激励作用,对扶贫开发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率高、审计检查结果规范的县在分配资金时给予奖励,反之则扣减资金分配额度。同时,明确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包含5个基本方向的正面清单和包含9项内容的负面清单,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同时,办法充分给予各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自主权。一是明确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二是允许各县向扶贫项目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三是允许各县灵活处理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时间。
在具体操作环节,办法还简化了财政、审计评审环节,优化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仍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资金报账程序缩减为三个环节,即: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同时,办法也允许条件成熟的县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乡级报账制。
针对广西全区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不高、扶贫资金停留时间过长等问题,办法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审核、拨付等各个环节均缩短了将近三分之一,切实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办法提出从部门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责任追究四个维度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