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昨日,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详见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除有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最高收费限额和最低收费限额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不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自治区发改委官网),收费基准价及按第六条规定可以上浮达到的上限为最高收费限额,标准价下浮30%为最低收费限额。
据悉,有以下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收费可以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
(二)下列事项之一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
1.由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
2.死伤人数超过3人的;
3.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
4.鉴定材料跨度超过10年的;
5.痕迹鉴定中指纹检材存在残缺、模糊、变形的;
6.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7.经与委托人协商、确认的其他事项。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