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假释后却不悔改,又和“发小”勒索他人钱财。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勇、黄某磊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5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黄某勇、黄某磊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假释后黄某磊仍然不悔改,从2016年1月份起,和“发小”黄某勇通过编辑手机短信、打电话或当面威胁等方式,多次向驻扎在本屯附近的广西元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阳县百康商业广场项目部的负责人谢某某、李某某强行索要钱财,并扬言如不按照其要求交付钱财便不给该项目部施工,并让项目部过年不得安宁。同年2月6日,被告人黄某勇、黄某磊又到该项目部办公室向谢某某、李某某索要钱财,谢某某、李某某因惧怕项目施工受到影响,当日即以“土方回填”工程款为名支付给被告人黄某勇、黄某磊30000元。事后,被告人黄某勇分得24400元,黄某磊分得5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勇、黄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勇、黄某磊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但黄某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勇、黄某磊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磊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其作用的大小、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