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8岁的被告人段一中,曾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正厅级),因涉嫌受贿罪,由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段一中在2003年至2011年担任广西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100.72052万元,获受贿孳息7.9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段一中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385条、第388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受贿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段一中在悔过书中写道:“我在来宾和区质监局任职期间,通过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熟人关系,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贿赂,严重违反了《刑法》有关规定,犯了受贿罪。本人认识并承认自己所犯受贿罪行,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自首,对自己的罪行深表悔过,承诺并积极主动向纪检、检察机关退出受贿财物,诚恳接受并积极协助纪检、检察机关查清受贿事实,真心接受法庭审判,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判决惩处。”
“本人通过职务上和地位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贿赂,深知自己罪孽深重。今天我感谢法院、检察院给我一个知罪、认罪和悔罪的机会,我真心接受法庭审判,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判决惩处。”
这是段一中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最后陈述时的一段话。
当天,经5个小时庭审后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