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撤销。
根据条例,文物的等级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有关机关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