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波 通讯员杜建斌 黄宏伟 赵碧云)以投资公司为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亲朋好友、同学同事、邻居等熟悉人群为目标,采取集资担保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6000万元。近日,陆某、薛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移送起诉。
2009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陆某注册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法人代表,薛某为协议股东。2010年,该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某小区设立办公场所,以2.0%的月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供陆某、薛某自用或高息转贷他人。2013年7月,因该公司外放贷款亦难以追讨,公司资金断链,无法还本付息,被迫停业。该公司营业期间累计吸收227户投资户的资金近6000万元。
今年4月份,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在初步掌握陆某、薛某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立即采取行动,对陆某、薛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5月22日,犯罪嫌疑人陆某、薛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6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过半年多的侦查工作,现该案已侦查终结,两名犯罪嫌疑人陆某、薛某已被移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