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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10亮点 贪官死亡外逃可没收赃款

www.xibuxinwen.com(2012-03-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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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它在法律界有“小宪法”之称。

        西部新闻网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提交审议的草案共110条,“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草案的主线。

  1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修法第一条 修改要点: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  人 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王兆国说,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人权保障问题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时候还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进去是很大的亮点。”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2 被告人亲属不强制出庭作证

  修改要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草案增加规定: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草案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专家指出,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证的责任,只是不强制出庭,其证言的效力还是没变,并非他们拥有“拒证权”。

  3 复核死刑案可讯问被告人

  修改要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草案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专家指出,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通俗的讲体现“慎杀少杀的死刑原则”,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4 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修改要点:删去“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5 贪官死亡或外逃可没收赃款

  修改要点: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可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没收

  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1 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这意味着,贪官即使死亡,其违法所得也将依法追缴。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6 证人出庭作证可请求保护

  修改要点:明确了公检法机关须为证人提供保护的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给予补助。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请求予以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应该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草案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以确保证人出庭制度能够得到推行,证人能出庭、敢出庭,出庭后不会留下后遗症。

  7 非法取得证据无效

  修改要点: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草案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此次修法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8 未成年人犯罪可附条件不起诉

  修改要点: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草案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草案新增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陈卫东说:“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不会因为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草案也为司法机关今后办案留下了余地,“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对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9 审慎把握和解防止“花钱买刑”

  修改要点: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可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草案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草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陈光中教授认为,制度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且须出于双方自愿。“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可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0 案件侦查期间可请律师

  修改要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人

  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

  “律师在这一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刘昊律师说。

  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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