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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一顶飞来的帽子压垮万家购物

www.xibuxinwen.com.cn(2015-01-05)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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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起“传销”,人们深恶痛绝,但如果把一顶“传销”的帽子强行摁到企业的头上,那这家企业无疑就会遭受“灭顶之灾”!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亿家公司)就是莫名其妙地戴上了这顶帽子,那她也自然而然地陷入破产的境地。该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下设“万家购物”网购平台,在不久的过去,她的经营业绩和品德曾响彻中华大地,在电子商务界她闻名遐迩,如今,她瞬间消逝在人们的视野中,灰飞烟灭。

  传销?还是“分享”?经济专家分折:万家购物在不知不觉中动了别人的奶酪,她让利于客户,挑战了分配规则。

  在亿家公司的《万家购物事业手册》、《万家购物终极营销模式“百业联盟”》、《百业联盟消费清单》、《万家百问》印刷宣传品中,记者看到了介绍亿家公司的企业文化、创新经营模式、激励机制,亿家公司追求四赢模式、为消费者提供“品质保证”、“价格实惠”、“品种齐全”、“平台完善”、“服务到位”、“天天分红”六大特点的商品与服务以及百业联盟十大严禁事项等,也正是“天天分红”,挑战了电子商务界的分配规则,消费积累满500元的会员或称为vip会员,最高可以获得500积分,亿家公司每天拨出前一天营业额的5%--10%,平均分给vip会员。由此可以看出,亿家公司旗下的万家购物网站是一家有思想、有追求、有规则、懂得分享、为客户贴心服务的网购平台。

  按亿家公司经营模式,营业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从注册到被立案查处,公司没有伤害消费者,广大诚实的消费者对公司经营只有感恩之心而无敌视之意。

  2012年5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将亿家公司的高管应建成等15人立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侦查,于2012年8月25日移送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8月7日一审审结,对应建成等公司高管判决有罪,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有罪?还是无罪?中国法学会有关专家认定审理程序错误,证据收集和审查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亿家公司的高管经营电子商务有业绩、有德行、闻名遐迩,为什么会受到有罪判决呢?

  中国法学会相关专家调阅了有关卷宗,认为:

  一,审理程序错误。

  第一,在管辖方面。本案涉及公司经营金额528亿元、消费者1944759人、联盟商10万以上,消费者和商家遍布和影响全国,按国家刑事诉讼法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和金华市中级法院无权管辖本案的一审和二审,但金华两级法院,对一二审都插手,案件管辖违法。

  第二,证据收集和审查违法。1、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在询问部分被告人,如应建成,采取了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2、鉴定法律专业问题的部分单位和人员不具备经济运营的鉴定资质,错误认知“返利”就是发生债权债务的观点,用作判定认识经济运行规律的思想基础,使亿家公司对消费者的赠送,变成对消费者的债务,使公司“对会员待分配分红返利债务240.45亿元”,进而否定公司经营活动具有可持续性,为有罪推定奠定歪曲事实的根据。3、二审开庭进行案件事实调查时,审判庭不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4、二审未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司法鉴定书当庭出示,不接受问询和质证。5、对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百业联盟消费清单》、《万家百问》、《万家购物事业手册》等证据,不收集、不举证、不出示,使公检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违反刑诉法第五十条收集证据的规定等。

  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浙江省金华市两级法院,判亿家公司涉案当事人应建成等15名高管有罪,他们概括的关键内容是,“原审被告人应建成、杨江峰......,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向亿家公司购买商品,或按所购商品不同缴纳消费额16%不等的费用,通过代购或在百业联盟加盟商家消费满500元等方式获得加入返利资格;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的会员发展其它的人加入,按照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内容的审定,既未严格遵守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如上列所犯程序错误,也未根据亿家公司经营观念的本意和商品、服务交易活动的客观事实,只是主观套用刑法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范,作有罪推定。

  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错误:1、亿家公司万家购物是网购平台,公司从成立至2012年5月27日止,公司累计营业额283.47亿元,该经营事实证明万家购物是名副其实的购物网站,而不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模具。

  2、公司没有要求消费者“按所购商品不同缴纳消费额16%不等的费用”,16%是百业联盟商家根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给亿家公司的服务费,16%与消费者无关。

  3,返利资格不是传销资格。“返利”是亿家公司拿出公司商业经营的部分利润对特殊消费者的赠送,是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消费会员设定取得返利资格与取得违法传销资格,合法与非法,本质不同。

  4,“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相互之间不存在传销组织机构里的“顺序组成层级”的连带违法关系。VIP会员就是亿家公司的重要消费者,他们是自愿取得了亿家公司财产赠送的消费者。金牌代理是VIP会员自愿申请被亿家公司审核通过为公司拓展消费者和加盟商获得亿家公司报酬的管理者。金牌代理商是有店面、办公场所和营业执照具备金牌代理的条件由区域代理商推荐公司审核通过,可以获得劳动报酬的基层管理者。区域代理商是具备综合市场开拓能力的自然人,直接向公司申请,公司审核同意后获得公司给付劳动报酬,一个县、市只有一个的基层管理者。消费和基层管理者的本意说明,他们在公司运营中,既符合市场运行规则,又合法有序,没有上下层级的违法关系,不是违法传销组织机构里的组成人员。亿家公司对部分管理人员采取绩效付酬,不是引诱他人参加,也不是骗取钱财,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则、按劳取酬的一种创新模式。

  程序违规导致有罪推定,案件事实又违反真实情况,从常理或司法逻辑推论,本案的法律适用是不正确的。

  虚假交易?机制创新?亿家公司的消费者、管理者强烈要求司法部门给万家购物平台一个公道,传销,会有受害者,而万家购物的客户只有受益者。

  亿家公司选择相对优秀的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作为公司的基层管理者,对他们的劳动报酬采取绩效考核,即按劳动成果(促成商品和服务交易的营业额)直接和间接带本数,计算到六代止营业额的0.2%和0.4%发放。因为对营业额带本数直接和间接计算到六代,简称“六代计酬”,该方法的计算内容或基数,来之于该基层管理者对特定消费者在公司划定商品和服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额,是计算基层管理者分配数额或所得的一种方法,从内容(从营业额获得管理劳动所得)到形式(劳动报酬)不违法,不可能出现二审裁定推定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后果。

  由此可见,亿家公司在经营管理期间所进行的商贸活动引起的民事关系是合法正当的,金华市中级法院裁定的“应建成等十五人的行为完全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概括地说:

  第一,亿家公司对消费者采取的“返利”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第二,普通消费者、VIP消费者、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和区域代理商就是按市场运行自然规则形成的消费者和基层管理者。他们在公司运营中,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没有违法传销的顺序组成层级关系。

  第三,亿家公司对基层管理者,采取绩效考核付酬,符合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

  第四,消费者在亿家公司消费取得“返利”资格,不是取得传销资格。

  第五,虚假交易是亿家公司禁止的运作行为,公司出现虚假消费是部分加盟商和部分投机者的违章行为,但不是管理者的违法和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由普通消费者、VIP消费者、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和亿家公司运用网络和加盟商家,共同进行市场运营,产生的返利、消费、经营管理、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等行为,是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违法传销顺序组成层级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一、二审判定该行为和关系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特征的司法判断,是主观认定案件事实,任意适用法律的有罪推定。

  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和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谓全国最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判决亿家公司应建成等15名高管经营管理行为有罪,是主观的司法行为。

  其司法结果是对亿家公司创新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公开否定,是对国家(经济繁荣、免税而缴税等)、社会(扶弱济贫、自觉进行公益)、企业(友好和谐合作)、个人(价值回归)四赢经营模式、本土电子商务创新、社会公益、宽容和善良道德品质等优秀文化和传统的公开否定;这种武断的否定使公司网站的所有档案资料、财务凭证、办公档案材料不知所踪,致使公司重大资产(如金条银币、银行被查封巨额存款等)、内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等不知、不清、不明、混淆等等,使数百万客户蒙冤损失。

  亿家公司的消费者、管理者要求正当的人权和经营权,要求司法公平、公正,这不是一个人、一个商家的要求,而是一个国家每个公民正当要求,更是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舆情分析师 张爱琴)

编辑:西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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