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4月13日电(记者 叶子 文风 中新网何善机 龙敏)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13日透露,因涉嫌犯受贿罪、非法采矿罪,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原局党委委员、副政委陈景光近日被一审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据披露,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被告人陈景光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20.341万元和非法采矿违法所得52.97万元,共计73.311万元,由有关部门上缴国库。
从2004年6月29日起至案发,陈景光担任漳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期间,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多次向辖区内漳平市潘洛铁矿索贿。并入股20万参与非法采矿,生产煤炭3735余吨,被告人共获利52.97余万元;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其煤硐非法开采出的煤炭总量,坑口价格按每吨530元计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不低于190万元。
与此同时,陈景光先后数十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基层派出所六名下属(均系中层领导)送给的人民币现金或购物卡合计3.8万元。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景光在担任漳平市公安局副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41万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5.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伙同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了矿产资源价值不低于198万元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采矿罪。
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但鉴于被告人陈景光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的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能主动退出受贿和非法采矿的全部违法所得,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