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 挪用公款45万元,私分国有资产44万元,贪污受贿30万元……这是(浙江)衢州市一国企老总为其任职期间交出的一份“数字答卷”。昨天,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传来消息,原衢州公交集团董事长王某因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单位行贿等五项罪名被依法提起公诉。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名言在王某身上使用恰如其分。”柯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说,从1987年起,王某先后担任市公交公司的副经理、经理、董事长,在此后的20余年中,王某在公交公司独揽大权,并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业务人员、下属的贿赂。
2000年12月,王某等人发起设立衢县安泰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自然人股份占90%。公司尚未成立,王某先玩起了“空手道”,自己未从口袋中掏出一分钱,直接从市公交公司挪用公款45万元用于缴纳自然人股本金。“虽然王某进行了一系列的财务操作,但终究无法抹去犯罪留下的痕迹。”检察官说。
在2000年2月至2002年4月,王某将市公交公司广告资源承包给个人使用,并收取了100余万元的广告资源使用费。随后,王某又在该笔款项上大做文章,先后9次利用假发票从中套现44万,并进行私分。
今年4月5日,随着王某罪行逐渐败露,他被执法机关刑事拘留,4月16日被依法逮捕。如今,经过检察机关长达半年的侦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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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某的“五宗罪”,部分罪名市民相对比较陌生,柯城检察院的检察官为此进行了简单说明。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名与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一般市民都比较好理解。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