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1月14日早晨10点左右,衡阳市某驾校学员何某在教练员胡某的随车指导下,驾学员车在G107路段练车,谁知撞伤了骑自行车的王某。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学员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王某如今经过当地医院治愈出院,共花费医药费用6000余元找。即日找到了该驾校,驾校负责人称:“责任是学员自己造成的,应该由学员何某自行担责。”请问,学员发生交通事故,驾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随车指导下进行。
本案中,学员何某在学习机动车驾驶培训中是由该驾校教练员胡某陪同进行车辆实训,何某虽是驾驶人,但属于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他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实质上,教练员才是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因此,学员何某在学习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教练承担责任。
然而,教练员胡某在指导学员驾驶培训过程中系职务行为,故教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