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尾款遭拖欠
提起仲裁却被对方反诉
去年2月,因改投其他项目,刘先生将自己苦心经营四年的绿尚游泳健身会所以120万的价格转让给会所会员郑先生。合同签订后,郑先生先后向刘先生支付了转让金75万,刘先生遂将会所交由对方开始经营,而自己则积极为其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变更。
截止去年6月,刘先生已将所有手续全部移交给对方,却迟迟未收到剩余45万元的转让尾款。此后,刘先生多次联系郑先生进行协商,但都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去年8月23日依约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对方支付转让尾款及垫付的14.5万元房租。可没想到反而被对方提起反诉,要求其向自己移交会员费、培训费等会员收益约123万元。
经四次开庭,当地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最终判决,要求30日内,郑某向刘某支付转让尾款45万元。同时,刘某应向郑某移交会员收益(会费)150多万元。扣除郑某应向刘某支付的尾款45万元,则实际刘某还应向郑某支付约105.6万元。
按照刘先生的说法,自己万万没想到会这样,这样以来,自己一手打拼起来的健身会所不仅要白白送人还得倒贴30多万。
合同被钻空子
约定事项竟成一纸空文
关于“会员收益”,双方《转让协议》确有提及。书面协议第三条显示,“乙方(郑某)认可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刘某)以会所名义招募的已付费全部会员及会员权益,同意继续履行会所依照会员申请表应履行的会所义务。会员服务期满后,会员续费的,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均归乙方(郑某)。”
刘先生表示,当时按口头约定,健身会所转让前已收到的会员会费收益归自己所有,双方只签署了一份框架协议,没想到对方在这里钻了空子。打上官司,才知道约定事项竟成了一纸空文。更让他无奈的是,仲裁一裁终局,在撤销判决之前还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说法:
收益权不等于收益
对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徐睿国律师认为,纵观此案,仲裁所判首先忽略了郑某反诉事实已超出仲裁申请范围,且将申请人与反诉人仲裁请求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简单相加减,有悖法律原则。最主要的是,收益权不等于收益,未充分将甲方刘某转让的价格不合理因素和成本因素考虑在内,而是单单从协议中的“收益权”入手,把转让前的会员“收益”判给乙方郑某,也有失公允。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