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海浪 汪洋 京华时报记者商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简称消法修正案草案)。有委员提出,对假冒伪劣产品应重点治理,不应容忍,目前的草案在欺诈等行为的惩戒措施上,仍显“手下留情”,使违法成本依然太低。
消法修正案草案第5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在昨天的审议中,该条成为委员关注的焦点。温孚江委员认为,假冒伪劣产品不单影响全国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及我国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地位,因此当重点治理。
“有些不会造成严重伤害,比如化妆品含铅多一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死亡,这样就可以不追究了?”温孚江认为,采取比较容忍的态度是目前假冒伪劣不断的原因之一,草案第54条仍“手下太留情”。“法律不能规定太宽泛,容忍度太高”,温孚江建议凡是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伯云委员提出对该条第二款“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进行修改,建议不写“三倍以下”,改为“两倍以上”,因为有些行为可能危害性很大,当设置下限而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