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死刑案件的办理,对于承担辩护职责的刑事律师而言无疑都是莫大的挑战,在这个挑战面前,既需要理性作为指引,让律师沉着面对,亦需要情怀,鞭策着人不断前行。
死刑辩护——激情和情怀的彰显
死刑作为生命刑,是最为最严厉的刑罚,如将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与刑事辩护的有效辩护挂钩的话,无疑“枪下留人”的故事每每被刑事律师谈及那都是一个经典。
疑难、复杂、重大的标签贴在了死刑辩护的身上,从初步接到案件的激动,再到深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激情,最后在法庭发表辩护观点和与法官沟通后的惋惜和憧憬,每一个案件都有一种情怀,甚至足以重塑价值观。陕西的药家鑫、张扣扣,甚至邱兴华案等都历历在目,我们欣赏犹如一花一世界的辩护风格的同时,又在反思保护人权,慎用死刑的内核。
无论对生与死如何看待,作为辩护律师的我们都应当有一个努力的追求——让不该判死刑的人不判处死刑,即使应当判处死刑的人也应当死的明白。
死刑辩护——刑事律师技能的挑战
(一)辩护真的能够改变结果吗
在进行死刑案件辩护时,律师的首要工作便是对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和委托人进行心理建设,引导其对辩护工作与案件办理结果之间有着一个准确的认识。
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被告人信吗?”,这无疑要求律师对被告人的心理要有一个准确清晰的把握。“律师我会活着吗?”、“毒品数量巨大”、“职务犯罪数额如此高”、“人身暴力犯罪后果如此严重”等被告人自己对于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导致自己对案件的结果失去了信心。进而,“立功情节可以提供给办案单位吗?”、“我检举揭发,可以获得轻判吗”、“我脑子很乱,到底怎么办?我想活着,我还想见到老人和孩子”……被告人基于求生的本能所产生的各种想法,作为律师亦需给予回应和疏导。这些工作,主要集中于庭前辅导环节中,但是不仅限于此,甚至每一次证据核对,程序核实,发问演练,质证挖掘,辩护观点的提出,都应当缠绕在每一个细节中进行。
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家属信吗?”。涉及极刑的案件被告人家属会有各种心理辅导的需求。而律师应当紧扣每个细节进行辩护,证据、事实、死刑裁判点的研究都应当给家属客观分析,让家属了解并认可律师的工作,让家属明白律师的工作并不仅限于给出一个案件的办理结果那么简单。
(二)该以什么样的观点来说服法官
辩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说服裁判者,辩护人想表达的问题应当通过法庭发问时被告的回答展现在法庭,绝大多数案件,法官的内心确信往往对杀与不杀的影响的比重占的很大。在这个时候,充分挖掘辩点,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和事实不放弃、不遗漏,并且坚持组织相关证据群予以补强和佐证。
(三)辩护观点该以什么方式呈现
死刑辩护中的辩护观点的本质就是找到杀与不杀的界限进行论证。
首先,从证据中全面辩护。细查矛盾、瑕疵、补正不能、解释无效的证据伤疤,增强证据体系薄弱的认同感。对证据体系的质证严格按照死刑证据标准,力求细致充分,一一罗列和横纵向论证。
其次,从案件性质上把握,不同的案件,论述社会危害性、是否非杀不可、是否罪大恶极等判断标准,从伦理、人性、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位论述。
之后,从案例中寻找和把握死刑案件的规范、政策和标准方法。根据刑事参考案例、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甚至案情相似判决不同的案例的角度切入。比如:杀人等案件中的间接证据定案,同时直接证据证明力薄弱,判处死刑应当慎重;贩毒类案件重要的客观证据缺失,致使案件据以定罪和量刑的主要证据尚未达到判处死刑的证据标准;在重大案件的证据上,证据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效力,这个点也比较常见,作为免死的点通常可以罗列不少案例;还有就是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合理可能性的案件,很多冤假错案中体现出来的统一特征就是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其实也发现了疑点,但是基于司法惯性,不得不判处量刑减让或倾斜的留有余地的判决;关于共同犯罪死刑适用的研究,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或者罪责难以区分,可以不判处死刑;还有到案与未到案的区分;甚至加上谅解赔偿的,受害人过错,舆论导向的问题。总之,辩护的切入点是个策略问题,应对的方法要有个预判。
死刑辩护——核心要求及实现
面对死刑案件,做到说清楚,讲明白,将辩护观点落实到与既有裁判要点的呼应之上。要预测案件的焦点,分析公诉人的观点,证据和事实辩护中拆分证据,扩大刑事诉讼程序影响案件结果的目的。构建全面且完整的辩护体系和逻辑,全力以赴对控方观点做有针对性的反驳,列举和对应适用死刑裁判观点,达到少杀慎杀的目标。
诚然,在当前死刑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影响之下,辩护律师做死刑辩护任重而道远,每一个死刑案件、每一次死刑辩护永远是检视辩护人能力的考验!
作者简介: 吴科
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
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西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