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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一边招商引资 一边强毁区内企业财产?

www.xibuxinwen.com.cn(2017-11-13)来源:西部新闻网
  11月10日,是每年一届的杨凌农高会闭幕的第二天。正当大家沉浸在杨凌农高会取得很不错的成绩高兴之余,在杨凌示范区境内,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杨凌区有关部门200多人,声势浩大的来到辖区内的宝鸡建忠集团杨陵揉谷渔场项目部(以下简称渔场项目部)改造项目工地,执法部门把项目部的所有人强制带离,大型施工设备强行开进工地,对该公司揉谷渔场项目部开始实施惨无人道的毁灭性破坏。

  在杨凌示范区的合法企业惨遭毁灭

  宝鸡建忠集团公司下属的杨凌揉谷渔场改造项目至2016年9月份开工以来,多次受到杨陵区有关政府部门的无端干扰。迫使改造项目时常出现停工现象,特别是2017年7月30日由杨陵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打、砸、抢”事件,致使我杨凌渔场部分职工受伤,工程进度受到很大影响。该公司为此事曾向杨陵区揉谷镇派出所及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报案,要求查出凶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后经杨陵区相关部门及领导与集团公司积极沟通,达成谅解,案件予以和解并撤消。我公司杨凌揉谷渔场改造项目属企业内部自行升级改造,主要是对原揉谷渔场破损、渗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废旧鱼塘进行升级改造。经多名专家评审论证,切实可行,符合国家绿色、环保发展理念,该项目理念超前、思路清晰、定位正确、内容充实、布局新颖,具有创造性、概念性规划要求,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规划。

  公司董事长王建中也曾多次向杨陵区及杨凌示范区相关部门及领导予以汇报,也将此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分别向杨凌示范区相关领导、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渭河生态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投送。 但在2017年11月2日,在无任何征兆及相关执法程序的情况下,杨陵区组织出动包括多警种在内的200多人,以杨凌揉谷渔场非法采沙为由断电、断水、断路,致使杨凌揉谷渔场陷入全面瘫痪,改造项目被迫停止,职工待命。事件发生后,该公司董事长王建中及时与杨陵区相关部门及领导沟通协调,并再次聘请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家对公司杨凌揉谷渔场改造项目进行法律评审,经多名专家评审认为,杨凌揉谷渔场的改造升级项目不论从经营主体、土地用途、经营内容、经营场地等方面均正当、合法,是切实可行的企业经营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2017年11月8日,公司董事长王建中曾将多名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分别向杨陵区相关领导及部门予以传阅并投送,以便与杨陵区领导达成共识并想促成杨陵区相关领导改变其以前的错误做法及行为。2017年11月9日,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凌分局向该公司杨凌揉谷渔场再次下发了“关于杨凌揉谷渔场限期拆除清理和恢复土地原状的通知 ”,并强令该公司在15日之内对揉谷渔场内所有的项目工程、机械设备、房屋设施及办公设施全部予以拆除。由于11月2日杨陵区政府组织的200多人进行强行断电、断水、断路,已使杨凌揉谷渔场全面陷入瘫痪,正常改造项目已经全部停工,该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政府,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但是2017年11月10日早8:00多,在仅隔一天的时间内,杨陵区政府再次组织近200多人(包括多警种)对杨凌揉谷渔场进行强行拆除,相关设备、办公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公司财物及职工个人财物全部消失殆尽,甚至把项目部新购的施工设备强行破坏报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治社会杨陵区政府为何违法作为

  法治国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杨凌揉谷渔场的改造升级项目是否合法,自有法律定论。在多名法律专家考察论证认为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杨陵区相关部门及领导置法律于不顾,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一意孤行,对企业财产及职工个人财产肆意进行不必要破坏。渔场项目部是合法企业,进行的是企业内部项目建设,既就是有什么违法之处,各级有政府,国家有法律,什么问题都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杨陵区政府采取这种破坏性的做法对政府的形象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既然是正常执法、阳光执法,那就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也就应该光明正大。为什么不让拍照?在事件发生之时,揉谷渔场的职工要想拍照,全部被在场的执法人员强行抢夺并摔坏手机、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做为企业职工,基本的权益在哪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基本的人权在哪里?

  杨陵区政府有关部门2017年11月9日刚刚下发要求企业自行整改的通知,时限在15日之内,为什么第二天就要采取这样的极端行为?政府的公信力在哪?杨陵区政府采取这样极端的做法,在该公司广大职工及其他施工单位职工心目中,对政府的形象将会产生何种影响?杨凌揉谷渔场的厂房、办公设施、生活设施、施工设施、供电设施、近千棵绿化树木以及职工个人生活用品,不只属于公司及个人财产,也是社会资源,那么好端端的被全部强行毁坏。这样的做法合适吗?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强拆,禁止动用武警、特警参与拆迁,杨陵区政府为什么就能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批动用武装力量参与?

  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企业集团

  宝鸡建忠食品集团创建于1998年12月,是在陕西省委、省政府作出“两个决定”(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下组建的宝鸡建忠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历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的关心帮助之下,集团公司早在七年前就已成为当地响当当的企业。

  集团公司组建初期,就已率先在民营企业建立党支部、团支部、工会、妇联、民兵等群团组织。集团公司党支部先后多次被省、市、县各级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支部,2015年被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授予全省第一批“五星级党组织”荣誉称号,集团公司工会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并连续多年被省、市、县总工会评为先进企业工会。集团公司组建以来,为地方经济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当地剩余劳动力安置及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成绩。目前,企业坚守传统产业、积极处置闲置资产、不断进行产品升级、努力开发新建项目、自力更生积累资金、以图能有更大发展。公司也很有信心,一定要在文化产业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也要使“传薪楼”项目尽快的建成投运。今年以来,形势刚刚开始好转,公司计划在明年下半年尽快启动“传薪楼”项目。可是在该公司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位于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由员工集资兴建的杨凌揉谷渔场改造项目(欣汉渔村)却处处受到当地政府的刁难,甚至做出很多违法举动,从2017年11月2日的断水、断电、断路开始,直到2017年11月9日的强制拆除,已使该项目建设彻底瘫痪并停工,企业及职工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失。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家: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宝鸡建忠集团杨陵揉谷渔场项目部到底做的对不对?在多次受到杨陵区有关部门层层设置障碍后,公司负责人赶往西安,请教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的意见。该大学四位教授认真地了解情况后,给出了法律意见:

  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陵分局(以下简称杨陵分局)责令揉谷渔场停止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已经法律专家团队讨论、研究、论证,特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书。首先,从“渔场”到“渔村”是内部、正当、合法、切实可行的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06年,宝鸡建忠集团董事长以个人名义在法院案件执行过程中取得杨凌区揉谷镇揉谷渔场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并及时更换了土地使用权证 (杨管国用(2012) 02号土地使用权证)。 交接时,揉谷农场所辖的25个鱼塘均己年久失修,设备陈旧,渗水严重,垮塌普遍,已经无法从事正常的商品鱼类养殖以及水产品种植。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宝鸡建忠集团公司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决定投入巨资进行升级改造,计划在北岸建造围墙,对鱼塘进行封闭式管理,并形成集休闲、旅游、观光、垂钓为一体的大型生态养殖基地—欣汉生态渔村。专家们认为,从“渔场”到“渔村”是企业内部、正当、合法、切实可行的经营行为。其理由如下:1、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揉谷渔场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土地用途合法。从揉谷渔场到欣汉生态渔村的土地均属农业用地,土地用途并未改变。3、经营内容合法。从揉谷渔场到欣汉生态渔村,其经营范围均为鱼类养殖,以及由此派生的旅游、观光和垂钓等,经营内容符合法律之规定。 4、经营场地合法。从揉谷渔场到欣汉生态渔村其所使用用的土地面积均在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范围内,四至范围明确,从未超界或越界经营。 5、经营切实可行。为使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的理念,宝鸡建忠集团组织多名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论证,专家一致认为,该项目“理念超前,思路清晰,定位准确,内容充实,布局新颖,具有创新性,达到概念性规划要求,同意通过评审。”(有专家专家鉴定表为依据。)

  既然是正当、合法、切实可行的经营,那么,其经营权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其次,杨陵分局对揉谷渔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2款规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杨陵分局以此为据,以“未经审批,私自采砂”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向杨凌揉谷渔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揉谷渔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有通知书为证。)专家们认为,杨陵分局对揉谷渔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事实认定错误。采砂是一种专门性、专业性,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未经批准和登记当然不得进行。但是,揉谷渔场进行的并非采砂行为,而是清除(理)鱼塘淤沙,干净塘底,实现网厢养殖计划的内部改造、提升行为,既不具有专门性、专业性,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视为采砂行为。如果宝鸡建忠集团实施的也是纯粹的采砂行为,那么,第一,该集团就不会组织多名专家进行欣汉生态渔村的可行性论证,第二,也不会多次向开发区汇报欣汉生态渔村的工作进展情况。 2、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当然错误。也就是说,该法律适用对象错误。第三,杨陵分局对揉谷渔场的行政执法手段是错误的,侵犯了揉谷渔场的合法经营权,给揉谷渔场造成了经济损失。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宅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但是,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陵分局却对上述法律规定于不顾,以断路、断电、毁坏施工设施等粗暴手段进行行政执法,致使揉谷渔场全渔场工作全部瘫痪,一切工作都无法进行,杨凌分局的武断、粗暴、不分青红皂白式的执法行为,有损执法部门的形象,属典型的野蛮执法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揉谷渔场的经营权,给揉谷渔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4年3月13日上午,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之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到: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

编辑:西部新闻网宝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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