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侧翻,乘车人被甩出车外致死,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车上人员,拒绝按第三者赔偿。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原告各方赔付44万余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付义务。
2012年8月2日,刘某某驾驶陕K32885陕K8806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清涧段956KM+800M处,撞到右侧防护栏后坠出路外,事故造成驾驶员刘某某、乘车人崔某某两人死亡,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前,陕K32885陕K8806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刘某某,该车挂靠于榆林嘉陵物流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交强险限额为244000元,第三者商业险的金额为550000元。事发后,崔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的亲属、榆林嘉陵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崔某某属于该车的乘车人,不属于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不应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经过对事故现场情况的了解,崔某某确为乘车人,但在车辆发生侧翻时已被甩出车外,其后被该车致死。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前崔某某系陕K32885陕K8806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车的乘坐人员,该身份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并不是确定不变的,有可能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要具体到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这一特定时间内崔某某的身份,本案事故发生时,崔某某被甩出车外后致死,其死亡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与被保险车辆是第三者关系,其死亡亦为该车辆所致,崔某某的身份已由乘车人转化为第三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向原告赔付相应损失,并由榆林嘉陵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