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今,计算机已经日益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数字化便利,给人们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随着互联网的推广使用,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空间,人们在网上交往的本质都是虚拟的。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忽略现实环境的条件,随心所欲的编造自己的身份,来满足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虚荣感。同时有一部分人他们利用网络的虚拟进行犯罪,其中,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尤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立足于社会现状及司法实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文献研究等理论工具,对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其预防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形式进行简要阐述,其次在分析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时,结合现实因素和网络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最后,就该问题提出建议以及应采取的防控政策。
关键词:网络 网络诈骗 犯罪预防 对策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的色彩,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广更让人们的生活有滋有味,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就了解什么地方发生着什么事情、动动手指就可以查询每个城市的天气地理为全人类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结合事物都有两面性的规律,在这么多便利条件下,网络发展也给我们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突出,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网络活动的正常秩序。
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问世以来,计算机在社交应用和人们对它的依赖程度,都远远地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和预料。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及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必不可缺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的崭新时代,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以及其迅猛的发展形势危害到了我们的经济生活和国家稳定的各个方面,使得人们手足无措,而我们平时依据传统的防范手段方法又不能产生令人满意而且有效的结果,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际中就迫切需要找到一种全新的方案方法去面对和解决网络犯罪给我们带来的问题。
网络诈骗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领域和社会因素,因此,我们要结合多方面因素来探讨研究这个问题。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形式
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的乐趣也带来不少的便利,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就了解到世界各个角落发生的最新事件,它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也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互联网在我国的盛行也就是近十几年的事,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犯罪也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并且其规模越来越大。
网络平台有着它自己的特点,人们利用网络虚拟性开放性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更是层出不穷,这种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都远远超过了传统的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犯罪问题。
正确定义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成因,有助于我们去分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状况,才能更好地去探讨预防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对策。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网络诈骗是一种用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以诈骗他人钱财为目的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网络犯罪中的一种典型犯罪方式,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在犯罪学意义上对一种犯罪行为的统称。
从犯罪学角度来说,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或互联网,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网络诈骗罪是诈骗者利用各种网络技术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窃取或骗取各种资料,利用已掌握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活动,严重地威胁着互联网的信息安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网络诈骗和其他类型的诈骗致人财产受损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一定的沟通,当面交谈的占多数,而网络诈骗则不一样。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更多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聊天的方式,用各种诱惑的条件,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这种不见面、不用暴露真实身份的对话方式和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几种独特的特点。
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诈骗这种受害者在明处、犯罪分子在暗处的诈骗行为纵容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人或物更加贴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掩盖事实真相,网络平台的匿名性突破了传统诈骗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受害者一般都是由利欲熏心、不劳而获的心理作怪,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
犯罪行为人只需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和网络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信息,以Email的形式发到受害人电子信箱或者通过电话聊天方式诱导受害者上当受骗,已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个过程丝毫不用投入过大的资金、人力物力,只需要一台计算机就可以,所以犯罪分子也都抱着不劳而获、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心态走上犯罪道路。
3.渗透性强,形势复杂
计算机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空间,既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感也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全球各地正在发生什么事。但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就像一把双刃剑,在提供给我们方便的同时,因为它的匿名性,使得犯罪行为人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后警方无法定性跟踪。
4.年轻人居多、低龄化发展
网络诈骗犯罪出现的低龄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在校学生进行犯罪呈现高速增长的势头。从网络盛行后,网络游戏也风靡一时。网络游戏是一种耗时耗精力也耗费金钱的游戏,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无法自拔。因为要为游戏不断充值,作为学生的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于是思想单纯、处于青春期做事不计后果的他们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计算机网络的广泛使用在当今社会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它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各方面都提供了巨大的便利,随着网民参与互联网活动的日益频繁,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也呈上升的趋势,并且花样繁多、防不胜防,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最常见的几种。
1.“无风险投资”诈骗
一些陌生或匿名发来的电子邮件说以小换大,用小笔投资不付出任何劳动就可以收获更大更难以置信的利润来吸引受害者,而事实上却是某些别有用心的犯罪行为人在利用这种欺诈模式吸纳资金。
2.“中奖”诈骗
尽管人人都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但当诈骗分子花言巧语一番之后,人们贪小便宜的心理导致还是有人被馅饼砸晕头脑。这类行骗方式,一是骗邮资,二是骗缴税。
3.“信用卡”诈骗
这类网络诈骗主要是欺瞒受害者说一些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游览成人网站,不过在此之前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已经年满18岁。然而,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东西是收费的。利用信用卡诈骗的形式主要是破译密码伪造并使用信用卡、伪造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在网络上刷卡消费、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信用卡等等。
4.“金字塔”诈骗
这种网络诈骗方式其实就是网络传销,犯罪人可能打上这样的广告语:不需要买卖商品,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注册,交50元会费,就可以在3个月内赚10万元,一年内赚100万。由于人们对传销的理念已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传销致富仍然抱有幻想,加上50元会费投入很小,一些侥幸者会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汇入50元,结果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5.“电话”欺诈
和其他互联网欺诈的骗术一样,只不过电话欺诈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了,应该算是一种老骗术。这种电话接通后一般都是说你在一次竞赛中获胜或者说你被随机抽取为幸运儿,然后告知你赢得一笔奖金,随后询问你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谎称会将奖金打到你的银行卡上,这是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或者犯罪分子会给你一个外地的电话号,让你自己打电话询问具体情况,而这个外地电话号,收费标准很高,受害者一般情况下都是抱着天上掉馅饼的心态拨打这个电话号码,然后下个月就会有高昂的电话费出现在受害者的电话账单上。
6.“特许权”诈骗
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某种商业机会和特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有的则提供收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情况却是:提供代理服务器是违反当地网络服务商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还有的在电子邮件中保证有免担保而获得信用卡,但消费者一旦向他们提供了自己的个人资料后,可能就会因信用被冒用而背负巨债。
7.“幸运邮件”诈骗
这是一种亲和团体式诈骗,它利用团体内部成员对宗教、种族及专业性团体的信任而进行诈骗。如以“幸运邮件”为名,在信中要求收信人寄出小额金钱给邮件名单中的人,即可享受幸运,否则便会惨遭不幸。一旦你寄出这笔钱后,再等着别人寄钱给你,那可能性就非常小了。
8.“预付款、定金”诈骗
有些商家利用网络开骗人的网店,网上承诺特别好,网上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也很详细,公司的网页做得也非常精美。在感觉上是很正规的,但却是网络上的大骗子,他们利用表面上的东西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来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或定金。
二、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社会危害
网络在物理空间上孤立了个人,使得人们的行为呈现了一定的虚拟性,限制和改变了人们的传统交往方式和情感交流方式。任何事物在出现最初、在完善反战的过程中总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美国消费者联盟2000年11月公布的报告指出,美国消费者因为网络诈骗而损失的金额,1999年每人平均310美元,200年增加到412美元。面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增长和蔓延趋势,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不断强化和完善各种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网络本身来看,它具备着很强的隐蔽性,使人们难以防范,传播速度快、跨地域,涉及面广,降低了诈骗成本、难以获取犯罪证据。
1.现实因素
在物质化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扭曲以及强大的社会压力感让他们在这个充满个人竞争的开放环境下都追求物质上的成功,这是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它是人们价值观的体现。但由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导致不平等的机会分配,并非每个人都能通过合法劳动所得以获得物质上的成功。
为填补心中空缺达到物质文化上的追求,这部分人就会变得越来越不可能按照规则行动,于是他们就心起歹念进行无成本的网络诈骗以不劳而获谋取暴利。网络对于很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在那里,那些所谓的志同道合的人可以畅所欲言频繁沟通,尽情抒发自己心中的不满,产生偏离正轨的思想,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网络因素
利用网络进行诈骗已成为一个热点。从网络本身来看,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涉及面广,给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人提供了一道保护锁,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助长了网络诈骗犯罪的产生。
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一个人、一个组织只要通过任意选取账号就可以上网,可以隐藏真实身份随意在网络世界中伪装成自己想要成为的那个角色,而且网络犯罪是通过一台计算机作为中介来实施的,不需要与被害人面对面,犯罪分子承受的心理压力要比现场作案小得多,可以很好得掩饰犯罪分子内心的紧张与慌忙,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犯罪分子选择网络诈骗的原因。
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可以任意锁定诈骗对象,甚至同时锁定好几个诈骗对象,而且整个犯罪过程不用离开计算机半步,只需要点击鼠标打打字就可以了,不费吹飞之力就能骗取高额的回报,也不用花费较高的成本。最后,计算机中的数据容易被篡改和删除,而且删除后不保留任何痕迹,加上很多信息系统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安全防范设置不强,不具备数据保护、审计等功能,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窃取数据后系统没有自动保留犯罪痕迹,所以案发后也无法取证,让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给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据调查,目前网络用户有1/4的几率遭遇在线威胁,成为网络受害者,受骗者多数以上都是20至30岁的年轻人,以职员和学生居多。
2009年,美国因互联网诈骗所带来的全部财产损失由2008年的2.65亿美元上升至5.60亿美元,收到的投诉案也从27.5万件增至33.7万,增加了22%。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继华中师范大学、浙江大学之后,北京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都深陷假冒网站仿冒困扰。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开始,不法分子开始将招生诈骗从现实转移至网络,至今已有几十所大学网站遭到仿冒。假冒高校网站的版面、色彩、内容等方面让众多考生和家长都无从分辨真假,除了骗取考生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外,还收集学生信息,倒卖给某些招生机构。这些假冒网站严重扰乱了中国教育行业的正常秩序,损伤各高校名誉,犯罪分子更是骗取考生及其家长钱财,耽误考生正常的选校、报名、录取程序,给高校和考生以及家长都带来严重后果。
三、网络诈骗的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287条对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网络诈骗是按《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的。
(一)网络诈骗的犯罪构成
网络诈骗犯罪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它由以下四要件构成:
1.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犯罪越来越普遍,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十大案件中的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的网络诈骗大案。报道称这位叫亚伯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公司以及银行的账号。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
在本案中,罪犯主体阿布拉达是一个自然人,他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2、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网络的低成本、匿名性和巨大的利润吸引了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的视线,金钱的诱惑使他们的犯罪心理迅速外显。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且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意愿。他们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金融诈骗、窃取和挪用公款进行犯罪,并攻击损毁他人系统。
3.网络诈骗犯罪的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该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的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网络诈骗中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最直接的客体无疑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
4.网络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以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
举个案例,某女士在网上发现一条出售诺基亚手机的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在银行向对方指定的账户汇款3000元,犯罪行为人又以要担负保险金、运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多次汇款。后来犯罪行为人以为收到汇款为由,拒绝发货,最终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失去联系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在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进行犯罪;二是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隐瞒真相,发布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表面上看是受害人自愿交出财物的,其实这是由犯罪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而导致的。
(二)我国法律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取得了广泛的使用,是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都得到了变化,但如何保障互联网的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去粗取精,促进网络世界的健康发展,我国相关法律对其特作如下规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8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罪,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体系有重要的补充完善作用。
四、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网络诈骗的大部分受害人往往从商业信誉和名声考虑、或者是为了保密、害怕市场形象受损、害怕卷入长时间调查等原因,即使发现了犯罪,也往往隐瞒下来控制不往外传,自行处理而不向有关机关报案。
(一)面临问题
网络诈骗不同于传统的诈骗,它的客体是复杂的,其传播迅速,不定性强,危害性也大于传统诈骗,所以不能适用传统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这就使得网络诈骗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比较困难。
(二)应采取的基本对策
针对网络诈骗现象的日益严重,我国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也从未放松,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犯罪分子借助一切手段实施各种网络犯罪这一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我们只有对这种犯罪有了明确的认识、知道为什么它会发生和如此泛滥之后,才可以讨论制定应该采取的基本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
一个国家的稳定团结除了依赖自身的自制之外还要靠健全法律的规制。网络诈骗虽然属于诈骗罪,但它与诈骗罪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关于网络诈骗罪我国刑法还没有具体针对它的相关条款,所以我们目前要完善这一方面,在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关于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惩处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便增强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网络诈骗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对青少年的健康引导也不容忽视。如今,青少年都沉迷于网络游戏,在游戏中诈骗的案例多不胜数,但一般在这种案例中受害者被骗数额不大,更多的人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或者是自己受伤害了又去诈骗别人,导致这样一个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及时和孩子沟通,告诉他们如何用正确的方式处理这种情况。正是因为沉默的人太多了,网络诈骗犯罪者才越来越猖狂。
2.加大社会教育力度
很多上当受骗、让诈骗犯罪分子阴谋得逞的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始终相信天上一定会掉馅饼的。这部分人他们都有不劳而获的思想,例如收到“恭喜您,您于哪月哪天被我公司抽中获得一份什么大礼”等等,他们会被这种突如其来的喜悦冲昏头脑。所以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在高新技术的教育与培训中培养应试教育能力的同时注重细想教育,特别是在对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引导其建立良好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坚决杜绝拜金享乐主义。
在社区或者街道办可以组织网络安全防范的宣传。现在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都喜欢网上购物,在网上银行支付时最容易出现问题,我们要注意交易时显示的安全显示是不是正规的,如有问题及时同支付宝客服以及银行取得联系,以免造成更巨大的损失。还有一个最容易上当受骗的方式就是通过网络聊天,这是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我们根本不了解电脑对面跟你聊天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生活中不缺乏爱心泛滥的人,被虚拟网络世界里的人忽悠一下、眼泪鼻涕一大把,看似跟你掏心掏肺,趁你没防范意识的时候诉说自己的痛苦史,博得同情,最终骗财,我们一定要警惕这种人。
3.加强网络虚拟信息的管理
网络虽然有第三平台,但这也组织不了犯罪分子的趁虚而入,网络黑客的出现让看似严谨安全的网络交易和个人私密信息岌岌可危。政府要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以及各类网上信息、电子商务主体单位的监管,规范网络从业者的行为,起到时刻督促各个网络主体遵守相关法律的责任,同时,主动承担起预防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义务,是网络虚假诈骗信息无处藏身。
4.增强网络使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侥幸心理是人们的大忌,天下没有白痴的午餐,我们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剖析具体经典的案例、揭露网络诈骗分子最常用的诈骗手段,让网民自己感受网络诈骗的可怕性以及如何警惕、善于识别犯罪分子的这种伎俩。
5.大力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诈骗分子之所以在这个平台横行霸道,就是因为根本没有人认识他们,即使一次诈骗没有成功,换个IP换个称呼又可以接着诈骗,根本没人知道他们的真实性别、姓名、年龄、住址以及工作状况,这也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这种案件时难度加大、无从下手。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从根本上是要树立起网民的责任心和自律意识,让自律成为网络管理的核心,同时在实名制的情况下也要做好对网民隐私内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6.培养高水平的司法队伍
虽然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经设立了专门的信息网络安全部门负责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但人员素质知识的培养普遍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制约了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开展。我们可以适当吸收一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司法队伍,提高人员水平的同时解决部门的需要。于此同时,加强国际、国内相关部门的联系,适当可以借鉴先进国家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经验,有助于解决我国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实际问题。
总体来说,网络就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我们方便快捷的休闲娱乐同时,也让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只有加大打击力度,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这种现象才会减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希望大家能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损害时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丰富了我们的社会,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为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目前网络诈骗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经影响到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为此,完善法律规范、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净化互联网环境,对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推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景山,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52-86.
[2]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64-81.
[3]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29-32.
[4]施了兵.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D].湖南:湖南大学,2009:4-5.
[5]于臻.浅析网络诈骗犯罪[J].知识经济,2008(1):9.
[6]宋程.网络诈骗原因与对策浅析[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31(1):24-28.
[7]董志强.黑客帝国与人类未来[J].信息产业报,2009,35(1):57-62.
[8]冯志鹏.网络及其控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9-32.
[9]杨波.人格与网瘾[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23-27.
[10]郝江文.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与预防对策[D].吉林: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34-35.
(作者系清涧县人民法院 李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