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王洪亮)3月4日,宁夏高院公布了全区法院审理的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权益纠纷以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类型。
注重依法保护弱势妇女权益。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的刘某(女)与陆某(男)离婚案、金凤区法院审理的叶某某(女)与张某(男)离婚案、吴忠市中院审理的杨某某(女)与马某某(男)离婚案、西吉县法院审理的张某(女)与李某某(男)离婚案,均涉及男方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法院一经查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即通过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视具体案情及时发出人身保护裁定,保障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施暴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惩戒;对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妇女,判决男方给付生活帮助费。
注重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依法保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解除与处在上述特殊时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必须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4年1月31日,美丽行公司在马某某孕期解除了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在兴庆区法院的庭审中,美丽行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马某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注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村委会以周某某改嫁吴忠市红寺堡区多年、无河西镇桃山村户籍、不履行村民义务、与他人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不接受调解并长期上访影响村委会的形象为由,终止了与周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吴忠市中院审理查明,周某某改嫁到红寺堡区某村,该村未给周某某分过土地,最终确认桃山村村委会撤销与周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