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投资人李某、何某、李某、潘某、徐某、谢某、胡某共同出资,以宁夏服装商会的名义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科技园的服装商会项目土地使用权,并以商会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作为出资人,6位投资者与服装
商会签订协议约定:服装商会在开发、运作该宗土地期间,必须要做到公开、透明,未经全体出资人确认,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该宗土地。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就在几位投资人与银川市兴庆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协商开发建设期间,却发现宁夏
服装商会已于2011年3月20日与宁北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2011年8月15日,6位投资人联合将宁夏服装商会、商会会长胡某及宁北汽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服装商会、胡某与宁北汽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法庭上,服装商会和胡某认为,涉案的土地使用权是服装商会的,因此服装商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并无不当。此外,服装商会于2007年9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与银川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约定服装商会必须于2008年2月10日前动工建设,但该地块一直闲置,银川兴庆
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将按规定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商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别无选择的做法。
而作为该事件的第三方宁北公司则认为,2010年3月15日,银川市兴庆区科技管理委员会发文证实,服装商会2007年9月取得土地
使用权证,并与银川国土资源局约定于2008年2月10日前动工建设,截至目前项目未开工建设,土地一直闲置,该项目用地无偿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商会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宁北汽贸,该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查明,2007年9月4日,服装商会与银川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07年9月21日向服装商会下发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此后该土地一直闲置。2010年3月15日,银川市兴庆区管理委员会向服装商会下发《关于收回宁夏服装服饰
业商会项目用地的通知》,但因故一直未执行。2011年3月20日,服装商会与宁北汽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并于2011年8月5日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宁北汽贸。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涉诉土地转让给宁北汽贸前,服装商会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与宁北汽贸签订的
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6位投资人主张均是涉诉土地的共同使用权人,但并未得到法定机关的确认,其主张不能成立。2011年10月20日,兴庆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6位投资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6位投资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责任编辑: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