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条例》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明确了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的条件。《条例》突出强调了见义勇为的非义务性,将抢险、救灾、救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
同时,《条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传统观念中的“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行为改为“救人”行为,并强调“鼓励成年人采取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
【亮点二】:无人申报或举荐,确认机构依照职权直接办理。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再次确认。
《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申报人、举荐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确认申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亮点三】:加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力度,抚恤标准不封顶,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最低奖励40万元奖金。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模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见义勇为英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致残保障、牺牲善后以及亲属的抚恤、优待等问题做出细致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分别发给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20倍以上、10倍以上的奖金。以2009年宁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25元计,见义勇为牺牲者至少可获40万元以上奖金。
【亮点四】:建立了见义勇为行为保护长效机制,有效解决了见义勇为英雄人前鲜花人后流泪的问题。
为使见义勇为人员及亲属获得长期有效的救助,《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抚恤、丧葬等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条例》还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的亲属在住房、医疗、上学、就业的救助、优待等方面作出具体保护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全方位、多层次,重保障的特点。
【亮点五】: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财政拨支,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捐赠。
见义勇为人员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是私权利临时补充公权利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由各级财政足额支出。
【亮点六】: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条例》规定,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司法、综治办、文明办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等等。
<--/enpcontent--><--/enp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