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人社厅了解到:6月1日起,我区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
丧葬补助金,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元。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最多不超过4474元。
抚恤金,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0元。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为: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以2184.17元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4740元。(记者 乔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