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我区从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116家排污单位中,随机抽取了14家企业开展了企业自行监测监督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自行监测开展较为规范的2家,占14.3%;基本规范的6家,占42.9%;不规范的6家,占42.9%;监测方案制订较为规范的4家,占28.6%;基本规范的9家,占64.3%;不规范的1家,占7.1%。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较为规范的2家,占14.3%;基本规范的7家,占50%;不规范企业的5家,占35.7%。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14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订、自行监测开展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据了解,这14家企业分别是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马莲台发电厂、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国电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德泓国际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平罗县恒达水泥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灵州电厂。
根据抽查,14家企业中监测方案制订主要存在监测点位示意图不完整、监测指标不全、监测分析方法不具体、部分执行标准有误、质控措施不明确等5方面的问题。自行监测主要存在监测点位及自行监测平台不规范、没有相应监测标识、监测指标存在漏测、存在检测报告违规等6方面的问题。同时,14家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公开信息不完整、数据公开不及时,报告缺少监测点位、监测浓度、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缺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
自治区环保厅要求,对此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环保局要督促相关企业于7月31日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对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记者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