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自治区内贫困患者年度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扶贫保、医疗救助报销后,实行政府兜底保障,确保贫困患者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
针对自治区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意见》提出5项兜底措施,主要有:对贫困患者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免缴住院预付金。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37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降低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8400元~9500元下调至3000元,对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患有20个特殊病种的贫困患者,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调整全区医保药品目录,扩大贫困患者用药保障范围。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罹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现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意见》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和普惠性报销比例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医疗救助对贫困患者倾斜政策所需资金,从历年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患者倾斜政策和政府兜底保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