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王雪)宁夏高速交警的一名协警宋海(化名)因涉嫌将女友杀害后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被立案,历经两年多的侦查、起诉、审理,银川中院日前一审作出了无罪判决。
9月18日,宋海拿到了法院的无罪判决书,当即被释放。
无罪判决书
判决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宋海杀人的证据仅有从被害人围巾上检出了混合型包含宋海DNA分型的鉴定意见,但因双方是情侣,无法排除DNA分型是双方在日常接触过程中所留的合理怀疑。
宋海曾向警方作出四次有罪供述,但称是遭到刑讯逼供的结果,他还向法院提交了宋海的病例等相关证据。在庭前会议上,法院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有罪供述最终没有当庭出示。
金帅说,宋海的家属打算申请国家赔偿,“但要看检方是否提请抗诉”。
在交警办公室内被抓
2013年3月4日,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一村民在该镇沙江村附近农田的一条干涸水渠内发现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黑,下身赤裸,经DNA鉴定,死者为一个月前失踪的女子小玉(化名)。
尸检报告显示,综合分析,小玉系他人徒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遭焚尸。
灵武市公安局在尸体被发现当天立案,侦查后认为宋海有作案嫌疑,并于当天22时许在宁夏高速交警十三大队一楼办公室将宋海抓获。
2013年3月5日,宋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因银川市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他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他又被逮捕。
2014年6月30日,银川市检察院向银川中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宋海与小玉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情感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3年2月3日凌晨2时许,小玉随宋海来到沙江村宋海家中。当日中午13时许,小玉发现宋海手机中存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宋海将小玉带至沙江村附近农田一干涸水渠内,扼颈将其杀害,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
银川市检察院认为,宋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9月25日,银川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不过,该案的审理并不顺利,审理期间,银川中院曾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批准延长审限。
四份有罪供述庭前被排除
宋海的辩护人金帅称,警方在侦查该案的程序上多处违法,尤其是宋海称曾在警方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了四份有罪供述。宋海取保候审期间曾到医院治疗,诊断证明显示,他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金帅说,为反映刑讯逼供的问题,他向法院提交了宋海的相关病例,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该案开庭审理前的庭前会议上,法院决定对宋海作出的四份有罪供述均予以排除,最终没有当庭出示。
此外,金帅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也无法定罪。他称,检方仅凭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围巾上的DNA就认定宋海是本案的凶手,但忽略了被害人生前与宋海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吃住在一起,其身上衣物、围巾沾有宋海的DNA实属正常,而本案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均不是直接的有罪证据。
宋海亦在供述中称,他与小玉相识多年,两人关系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事发前,小玉在他家与他发生争吵,随后离开并失踪,此后他多处寻找但都没有找到。
银川中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宋海无罪。
判决书认为,检方指控宋海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因被害人发现宋海手机中有其他女性信息,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的证据仅有宋海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指控宋海将被害人带至沙江村附近农田一干涸的水渠内,扼颈将其杀害的证据仅有从被害人围巾上检出了混合型包含宋海DNA分型的鉴定意见,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情侣关系,无法排除上述DNA分型是双方在日常接触过程中所留的合理怀疑,不能证实宋海实施了扼颈至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指控宋海将被害人杀害后伪造现场并放火焚尸没有证据支持。
9月18日,宋海拿到了无罪判决书,当即被释放。律师金帅告诉记者,宋海的家属随后打算申请国家赔偿,“但要看检方是否提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