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王艳)平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及主要负责人因其下属单位县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公车私用受到责任追究;永宁县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时任该县县委书记、分管副县长被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这是宁夏强化责任追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一个缩影。责任追究已成为宁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新常态。为严肃责任追究,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正式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倒逼“两个责任”落实,构建起权责对等、责任清晰、履责到位的全链条、闭环式的责任落实体系。
理清责任清单,共同种好“责任田”
理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也是启动和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针对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责追责不到位导致责任落实虚化空转的问题,自治区各级党委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到工作大局中去通盘考虑,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2014年,自治区党委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意见》,明确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在具体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提出落实及强化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去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先后出台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述责述廉实施办法》、《市县(区)党委、区直部门党组(党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领导体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过一系列措施,步步为营、压实责任、收紧“笼子”,给党风廉政建设执行者和监督者戴上“紧箍咒”。
在压实“两个责任上”,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先后31次作出批示。在今年4月举办的全区县(市、区)委书记培训班上,李建华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带头守纪律、讲规矩,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作为最大的规矩,执行好、落实好”。
针对落实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不想、不愿、不敢、不会监督的问题,自治区纪检监察系统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三转”,把全部精力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派驻纪检组。严格落实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要求。
责任明确,工作才能落实到位。自治区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年初建账,分解到班子成员和牵头部门,逐级细化传导压力;年中跟踪督查;年底交账,对履行“两个责任”和落实“八项规定”情况严格考核,并在全区通报,发挥了“牛鼻子”“一拖二”的作用。
倒逼责任落实,出台“追究办法”
落实“两个责任”关键在务实行动,有的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改革发展稳定业务工作上,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不敢坚持原则,执纪监督偏软。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自治区党委一锤接着一锤敲,于今年8月又及时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应当追究的20种责任情形和责任追究形式,加大对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力度,明确规定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的,取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被追究责任的,取消本年度个人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降职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严格责任追究,必须敢追责、真追责。2014年9月,宁夏交通运输系统对企业在审批大件运输业务时遭遇“不作为、慢作为”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区交通运输厅、基层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等单位的9名干部及相关负责人被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免职、停职、诫勉谈话等,在全区引起不小震动。
加强配套建设,确保压力传导
严格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检机关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事实证明,只有真正构建起“谁担职、谁负责”的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让责任者难辞其咎,“两个责任”才可能“落地生根”。
宁夏建立完善责任追究配套机制,横向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会商机制,加强与组织、财政、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情况互通;同时,坚持上下联动,通过层层督促检查,调阅案件资料,建立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台账,把责任追究的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
今年,自治区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各地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等7个方面110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35个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委(党组)、126名责任人实施了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0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