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记者从宁夏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获悉,自治区质监局、环保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等6部门开展冬季煤质管控专项行动,切实整顿我区燃煤市场,保证燃煤质量,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排放。
按照我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要求,煤炭销售单位禁止向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民用燃煤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供应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禁止向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使用单位供应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煤炭。企业用煤和锅炉用煤单位,必须要提前向各市、县(区)环保、质监部门上报用煤来源和煤质检测报告。
据了解,今年,自治区质监局对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任家庄煤矿、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等11家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无烟煤、不粘煤等3种产品抽查16批次,对煤炭的全水分、挥发分、灰分、全硫、热值5项指标进行检验,合格率100%。按照规定,我区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或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要求,我区地级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散煤销售网点一律取消,对于仍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依法进行取缔,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场所)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