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张龙 刘国盛)11月28日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15年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在资金渠道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具体办理时,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当地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经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