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记者昨天获悉,自治区高院、检察院、人社厅、公安厅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对及时移送和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执法文书送达、办理案件的流程、具体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为我区高效打击欠薪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涉嫌违法行为,对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或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人社部门向行为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将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将及时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准确;人社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上签字盖章,于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复议书。
据介绍,在我区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出台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3万元以上”,明确的“5000元”和“3万元”作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