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近日,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长于小明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非法所得及财产差额部分共计人民币3997980.47元、155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于小明利用担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北京华宝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郭某等人民币553865.42元、81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894.38元),共计人民币603759.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被告人于小明对人民币3444115.05元、7453美元、880英镑、2000欧元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小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于小明对家庭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