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近日,青海省政府研究决定提高青海法律援助经费标准,通过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提高保障水平,扩大援助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保障民生民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理性表达诉求的愿望也在不断增强。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履行政府责任、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省政府研究批准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这是继2003年以来青海第三次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
省司法厅介绍,这次调整标准一是将青政办〔2007〕91号文件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农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牧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统一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60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300元以下,牧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二是将青政办〔2003〕174号文件规定的“刑事案件每案500元,民事及其他案件每案600元”调整为:西宁、海东地区刑事案件每案700元,民事及其他案件每案800元;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玉树、果洛等地区刑事案件每案800元,民事及其他案件每案1000元。
据了解,随着青海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2010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较2005年增长了近8倍,保障了工作有效开展。青海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立15年来,机构职能日益加强,通过进一步履行政府职责,推进立户列编工作,强化了全省55个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服务网络日趋完善,建立起涵盖省、州、县、乡、村(社)五级和工、青、妇、残、老龄委、部队等社团组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业到位的近千个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出台了近40项指导性文件,并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到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服务能力日益提高,深化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建立临街服务接待大厅,开通“12348”咨询电话等措施,增强了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2006年以来免费提供咨询服务近15万人次,累计办案2.7万余件,其中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8967件,办案数量实现了年均12%的增长率。(责任编辑:刘若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