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日前联合制订《青海省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标准》(下文简称《评价标准》),并实施第三方评价,力促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助推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职工权益。
据介绍,《评价标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协商主体,规范协商程序,优化协商内容,强化职工参与,突出协商质效,力推全省集体协商工作覆盖更加广泛、运作更加科学、作用更加凸显。
《评价标准》规定了评价范围、评价总则、评价内容、评价细则、评价方法等5方面重点内容。其中,评价内容包括集体协商过程、集体协商结果、集体协商知晓度和满意度等3项具体内容、9项评价项目、54条评价细则,总分值为100分。
在保障和改善职工权益方面,《评价标准》明确提出:“职工依法参与集体协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民主权利得到落实;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据悉,青海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通过贯彻实施《评价标准》,指导企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规章制度以及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等纳入集体协商范畴,进一步加大职工参与力度,让职工的关注、参与、受益、评价与监督成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和谐发展的内生动力。
根据《评价标准》,对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青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优先推荐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及工会、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对拒不开展集体协商或不开展自我评价的企业,不推荐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