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组织部、省金融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青海省金融干部人才双向挂职工作的实施方案》,从拓宽来源渠道、加强探索力度、严格资格条件、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培养使用等方面入手,加大金融干部人才双向挂职力度,加强我省金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以挂职或任职的方式,分批次为全省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备金融副职,并同步选派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到中央、省内外金融机构挂职,加大“本土化”金融干部人才的培养力度,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范围内金融干部人才培养“体内循环”到“区域共育”的转变。
充分运用博士服务团、对口援青等平台和渠道,逐步加大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股份制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引进国内金融行业优秀干部人才的工作力度,并按照引进干部人才的职务职级,安排到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挂职任金融副市(州)长、副县(市、区)长;以中央“三部委”挂职锻炼为载体,注重选派有金融工作知识、经历的市(州)、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或省、市(州)经济金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中央、省外金融机构挂职锻炼,进一步加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力度。
重点加强与中央驻青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分支机构的联系协调,开展中央金融机构驻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当地政府(含园区)和有关省属企业挂职锻炼试点工作;继续实施地方政府经济金融业务骨干到省内金融机构挂职锻炼工作;探索实施省直、市(州)直经济部门、园区和省属企业干部到中央驻青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分支机构挂职锻炼工作。
双向挂职的金融干部除了必须政治坚定之外,选配到地方政府挂职的金融副职,必须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经济金融业务;选派至中央、省内外金融机构挂职的干部要有一定经济金融相关工作经历,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金融干部双向挂职工作由各地区各单位提出需求后,由省金融办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工作建议,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做好人选的考察、推荐及任职工作;到中央和外省金融机构挂职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后,协调做好相关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