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宁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区纪委监委向乡镇(街道)派驻监察员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向乡镇(街道)派驻监察办公室和监察员。
县区纪委监委向乡镇(街道)派驻监察办公室部署开展监察工作,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监督。通过采取向乡镇(街道)派驻监察员的方式,赋予乡镇(街道)纪检机构相应监察职责。派驻监察员作为县区纪委监委的派出工作人员,在县区纪委监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派驻监察办设主任一名,由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担任,配备1至2名派驻监察工作人员,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内部统筹协调解决。根据授权,乡镇监察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乡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提出监察建议。在加强村级纪检组织建设方面,探索在村(社区)设立监察联络员,发挥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县区党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县区纪委监委要结合实际,健全制度机制,乡镇(街道)党(工)委既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落实,又要服务全局,紧密配合,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分别在今年7月底和9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派驻监察员和村(社区)设立监察联络员工作,建立乡镇监察工作机制,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